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3號
KSDV,112,訴,153,202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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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淳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珵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6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
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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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