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93號
KSDV,112,補,1593,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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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黃子櫻即黃旭

黃智傑
黃旭
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子櫻即黃旭娟積欠債務未清償,計至
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2月20日止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5,301元,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
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及同
段2625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門牌高雄市○○區○○路000
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
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智傑將該分割繼承登記
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而系爭房地為屋齡約43
年透天厝,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00○0號及其坐落土地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坪
299,587元(計算式:交易總價5,800,000元÷交易總面積19.
36坪=299,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原告民事陳
報暨聲請狀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
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房地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約為12,952,135元(計算式:建物面積
142.92㎡×0.3025×299,587元=12,952,135元),依黃子櫻之
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為3,238,034元,則原告請求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為準,核定為
1,705,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8,370元,應再補繳9,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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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