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 訴 人 黃鳳純 訴訟代理人 方頌然 被上訴人 陳佳欣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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