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109號
KSDV,112,勞簡,109,202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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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被 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因變更
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
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分配表異
議之訴,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33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2
年4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次序20至23及
次序29之債權金額有認列不當之情事,應重新製作分配表分配,
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分配表次序受分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元
,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增加為39萬3,688元,則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應以39萬3,688元核定,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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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