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14號
原 告 甘正慧
被 告 唐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翎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6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14,05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3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05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3,41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9,3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4,058元至原 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本院卷第58頁)。因上開訴之變更與原訴有社會事 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得利用原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 料,且無害於被告程序權保障,故此變更,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販賣員,受派至中國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販售水果,工資給付方式為時薪制,每小 時工資為176元,約定每日工作5.5小時,該月工資經結算後 於次月10日給薪(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於112年8月1日 歇業並終止系爭契約。惟被告竟未按期給付伊112年7月之工 資19,360元,故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 ㈡另被告自111年4月6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下稱系爭期間) 未依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足額提 繳勞退金至勞退專戶,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足14,058元至勞退專戶等語。 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契約經被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於 112年8月1日終止,原告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2年7 月欠薪19,360元。
按非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 基法第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成立系爭契約, 惟被告已於112年8月1日歇業,並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 系爭契約,迄今尚未給付原告112年7月工資19,360元等節,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薪資單、勞退金提繳異動明細表、原 告之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 、第63頁至第64頁、第81頁至第89頁),依前開證據調查結 果,當認系爭契約業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於112年8 月1日終止,且被告尚未給付原告112年7月工資19,360元, 故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2年7月工資19,360元 ,為有理由。
㈡原告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提繳14,058元至勞退 專戶。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 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退條 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 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於 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 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 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又被告於系爭期間僅曾於111年4月替原告提撥150元勞退金, 有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憑(本院卷第65頁 ),又原告系爭期間之應領工資數額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得 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提撥之勞退金數額為17, 294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故原告僅請求被告補提撥14,05 8元,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9,36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於113年1月11日為國外公示送達,經 6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故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13年3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另按勞退條例第31條請求被告補提繳14,058 元至勞退專戶,皆有理由,均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再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 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等規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一】
欄位代稱 甲 乙 丙 丁 編號 任職年月(民國) 原告實領工資(新臺幣/元) 卷證 頁數 原告勞保自付額(新臺幣/元) 卷證 頁數 原告健保自付額(新臺幣/元) 卷證 頁數 原告應領工資(新臺幣/元) 1 111年4月 15,909 本院卷 83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05 16,301 2 111年5月 18,552 本院卷 85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07 18,944 3 111年6月 18,552 本院卷 85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09 18,944 4 111年7月 18,552 本院卷 85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11 18,944 5 111年8月 20,354 本院卷 87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13 20,746 6 111年9月 18,300 本院卷 87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15 18,692 7 111年10月 16,753 本院卷 87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17 17,145 8 111年11月 13,103 本院卷 87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19 13,495 9 111年12月 19,498 本院卷 87 0 本院卷 392 本院卷 121 19,890 10 112年1月 8,037 本院卷 87 0 本院卷 409 本院卷 123 8,446 11 112年2月 18,471 本院卷 89 0 本院卷 409 本院卷 125 18,880 12 112年3月 22,247 本院卷 89 0 本院卷 409 本院卷 127 22,656 13 112年4月 15,651 本院卷 11、89 396 本院卷 11 409 本院卷 11、129 16,456 14 112年5月 16,586 本院卷 13、89 429 本院卷 13 409 本院卷 13、131 17,424 15 112年6月 19,415 本院卷 15、89 504 本院卷 15 409 本院卷 15、133 20,328 16 112年7月 19,360 本院卷 0 0 本院卷 409 本院卷 135 19,769 備註 丁欄=甲欄+乙欄+丙欄 【附表二】
編號 任職年月(民國) 當月工資(新臺幣/元) 月提繳工資(新臺幣/元) 應提繳金額(新臺幣/元) 已提繳金額(新臺幣/元) 卷證 頁數 提繳不足金額(新臺幣/元) 1 111年4月 16,301 16,500 990 150 本院卷 65、67 840 2 111年5月 18,944 19,047 1,143 0 本院卷 65、67 1,143 3 111年6月 18,944 19,047 1,143 0 本院卷 65、67 1,143 4 111年7月 18,944 19,047 1,143 0 本院卷 65、67 1,143 5 111年8月 20,746 21,009 1,261 0 本院卷 65、67 1,261 6 111年9月 18,692 19,047 1,143 0 本院卷 65、67 1,143 7 111年10月 17,145 17,280 1,037 0 本院卷 65、67 1,037 8 111年11月 13,495 13,500 810 0 本院卷 65、67 810 9 111年12月 19,890 20,008 1,200 0 本院卷 65、67 1,200 10 112年1月 8,446 8,700 522 0 本院卷 65、67 522 11 112年2月 18,880 19,047 1,143 0 本院卷 65、67 1,143 12 112年3月 22,656 23,100 1,386 0 本院卷 65、67 1,386 13 112年4月 16,456 16,500 990 0 本院卷 65、67 990 14 112年5月 17,424 17,880 1,073 0 本院卷 65、67 1,073 15 112年6月 20,328 21,009 1,261 0 本院卷 65、67 1,261 16 112年7月 19,769 20,008 1,200 0 本院卷 65、67 1,200 合計 0 1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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