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83號
KSDV,111,重訴,283,202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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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昀綺蔡順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24,000元,應徵第二審上
訴裁判費96,985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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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