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 告 簡健智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被 告 洪宏記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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