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18號
KSDV,111,重訴,218,2024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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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簡健智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許清連律師
被 告 洪宏記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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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