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55號
KSDV,111,訴,955,202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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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55號
原 告 京承創意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丞
訴訟代理人 侯怡秀律師
洪濬詠律師
趙芝瑜律師
被 告 洪秀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由訴外人中OO族O公黨(下稱O公黨)所設置之訴 外人O世O領O協會(下稱O領協會)於民國000年0月間委託原 告於108年12月7日在高雄市澄清湖舉辦名稱為「奔跑吧〜水 手服,O世代第一屆水手服Party」之活動企劃案(下稱系爭 活動),嗣於108年11月14日片面取消活動,並與原告確認 應給付原告系爭活動服務款項新臺幣(下同)80萬7540元含 稅84萬7917元(下稱系爭款項)後,僅於109年3月17日付款1 萬元,經原告法定代理人蔡凱丞於000年0月間留言於時任O 公黨之黨主席即陳O光使用之臉書後,被告於109年7月16日 與原告就系爭款項達成新債清償之合意,並於109年7月23日 簽署「代償證明書」(下稱系爭代償書),詎經原告多次催 討,被告迄僅匯款計5萬元至原告指定之帳戶等語,爰依據 系爭代償書之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因O領協會為致公黨之外圍組織,轉向O公黨 主席陳O光敲詐勒索80萬元,且在各網站上捏造毀謗陳O光欠 債不還之言論,被告始在不知原告僅提供O領協會估價並無 簽約、O領協會於108年11月14日已取消系爭活動、被告遭原



告詐欺、被告失智並在陳O光同意及主導下,始簽章於系爭 代償書,至於被告簽章詳細已不能記憶,且原告提出之系爭 代償書之簽章位置,亦與被告所執有者不同,非無變偽造之 嫌,又系爭代償書所載債務,應由O領協會及其負責人張O華 清償,另被告匯款5萬元至原告指定帳戶,亦是向他人所借 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原告依據系爭代償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而被 告執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應為:(一)被告之行為能力是 否有欠缺?(二)被告所簽立系爭代償書形式上及實質上是否 真正?(三)原告依據系爭代償書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有無 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之行為能力是否有欠缺?
1、被告所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7年7月16日病症暨失能診斷 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雖載稱「失智症 」、「因上述疾病需專人24小時看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49頁)。惟查,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所提供之被告病歷所示 ,被告雖自述其有失智症狀,但其於107年6月20、7月16日 、7月16日、8月13日就診之動機,係為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且醫師當時並無進行明確之評估,而被告於111年9月21日 就診時更直言是「要給小孩證明才可以寄錢」等動機(見本 院卷二第163至190頁),因此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最後在11 1年9月22日對於被告進行智能評估之報告載稱:「本次困難 蒐集個案實際生活狀況相關資訊,且個案言行有諸多不一致 之處,標準化認知功能測驗無法排除受到動機或其他因素影 響,本次測驗結果皆難以代表個案真實能力,建議可參照長 期規律就診紀錄,以進一步釐清個案狀況。」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171、173、175頁),堪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亦有發 現被告有可能為取得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等動機,而假裝自 己認知功能有障礙之情形,是本件尚不能僅憑被告107年7月 16日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即認被告之行為能力有欠缺。 2、本院檢附前揭被告107年7月16日診斷證明書及系爭代償書函 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關於被告於000年0月間有無簽署系爭代 償書之行為能力(見本院卷二第81至87頁),經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以111年10月6日北市醫和字第1113060688號函覆本院 :被告於107年6月20日診斷為早發性失智症,使用藥物治療 ,但於107年8月13日回診後即失聯,109年2月21日僅開立診 斷書並未規律回診,111年9月21日回診亦為了開立診斷書, 且認知評估結果與107年檢查結果落差很大,依現有證據無 法判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7頁),堪認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並未認定被告之行為能力有任何欠缺。
3、O公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於108年5月19日選出當時為該黨黨 主席之陳O光、108年6月30日擔任O世代領航協會理事長之張 O華等人為中央委員,被告等人為候補中央委員等情,有108 年5月22日網路新聞報導、中OO族O公黨選任人員名冊、O世 代領O協會查詢資料單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至23頁),足 以認定。被告既能於108年5月19日當選該黨之候補中央委員 ,顯是獲取該黨相當數量黨員之支持,是被告於108年5月19 日前後,應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4、被告於本院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時對於本院之詢問回答: 「(是否有失智症?)有,但是失智症也不是全部都不懂, 就是有時候有些事情會記不起來。(是否知道妳現在人在何 處?)知道,我現在在法院。(是否知道坐在妳對面的人是 代表誰?)我知道是代表京承公司的律師。(是否知道今日 是因為什麼事情來訴訟?)我被人家當人頭,被陳O光當人 頭,因為我當時身體好的時候有到陳O光那邊當義工,陳O光 跟原告他們有糾紛,就找我當人頭,我不知道為什麼當人頭 。」、「(提示本院卷一第81至91頁,有無本院卷一第81-91 頁之LINE通訊及簽立代償證明書?)有沒有這些LINE通訊我 不記得,但我沒有簽立代償證明書,代償證明書是O公黨的 人簽的,上面的名字不是我簽的,印章是我放在O公黨的辦 公室。」、「(被告請求傳喚證人陳O光、張O華、馬O薇, 是否有提出地址?)證人要傳喚,因為我不知道他們之間有 沒有債務,有沒有欠他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頁), 可見被告非但可以為一般正常對話,甚至可以清楚明確表達 自己在訴訟上之主張及陳述,應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5、本院命由原告預付鑑定費用後,被告應至臺北長庚醫院接受 鑑定被告於「109 年7 月」前後、「110 年11月」前後、「 現在」之3 個時間點,是否各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或「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之情形(見本院卷二第272、373至374、387、47 9至480頁),並2次通知被告應配合鑑定,否則難以認為被 告所辯其無行為能力為事實(見本院卷二第399至401、443 頁),然被告仍拒不配合鑑定,自難認為被告辯稱其無行為 能力為事實。
6、綜上,被告於簽立系爭代償書當時迄今,應具有完全之行為 能力。
(二)被告所簽立系爭代償書形式上及實質上,是否為真正?



1、按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 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 債務仍不消滅。」學說稱新債清償。清償既得由第三人為之 ,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亦得訂立新債清償契約。惟限於第三人 與債權人成立契約,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 不同其內容,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消滅者,方屬新 債清償。若第三人承擔之新債務與債務人之舊債務之內容完 全相同,且於第三人承擔之同時舊債務消滅者,倘其承擔契 約為要物契約,即為代物清償;承擔契約為諾成契約,則為 債之更改(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 照)。
2、O領協會於000年0月間委託原告於108年12月7日在高雄市澄 清湖舉辦系爭活動後,於108年11月14日取消系爭活動,經 原告提出已付款清單共80萬7540元(含稅84萬7917元)供O領 協會確認為其應付款項後,O領協會僅於109年3月17日付款1 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其與O領協會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 、報價單、存證信函為憑(見本院卷一第67至78頁),並與 證人張O華於本院證稱:O領協會曾於000年0月間委託原告於 108年12月7日在高雄市澄清湖舉辦系爭活動,嗣因疫情取消 系爭活動,原告有提出一個EXCEL表要求付款,但陳O光沒有 撥經費下來,O領協會只有支付1萬元給原告等語相符(見本 院卷二第274至275頁),應為事實。
3、被告、陳O光於108年5月19日分別當選為中華民族O公黨之候 補中央委員、黨主席等情,業如前述。而原告以「Rock Tsa i」之名義於陳O光臉書下方留言「Rock Tsai:本公司去年 八月起承接O世代領O協會委託的活動案…總金額高達八十幾 萬元,不知這件事情您知道不知道,協會的人告訴我,他們 在等您的回覆,因為錢在您手中,我覺得不太妥當,想說直 接來問您,不知道您對於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等語後,隨 即有以「洪秀珉」名義之人回覆「洪秀珉:Rock Tsai請您 跟我連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洪秀珉:Rock Tsa i謝謝您的連繫」等語,有陳柏光臉書擷圖資料可稽(見本 院卷一第81頁),而上揭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與被告所提 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及委任狀、民事異議補充狀及委任 狀、民事答辯狀所載之電話號碼完全相同等情,有上開書狀 可憑(見士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26號卷(下稱士院司促卷 )第11至13、15至20頁、本院卷一第45頁、卷二41頁),堪 認該名以「洪秀珉」名義於上開臉書留言回覆之人即為被告 本人。
4、被告於上開臉書留言後,隨即有以「洪秀珉」名義之人與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依該人在LINE訊 息中提及其通訊處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與被告所 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及委任狀、民事異議補充狀及委任 狀、民事答辯狀、民事言詞辯論答辯狀及委任狀所載之地址 完全相同,有上開書狀可憑(見士院司促卷第11至13、15至 20頁、本院卷一第45頁、卷二41至52頁),堪認該名以「洪 秀珉」名義與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之 人即為被告本人。
5、依前述1至4之事實、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及證人張 O華於本院證稱:我自105年至108年止擔任O公黨幹部及O領 協會的負責人,被告於108年有當選O公黨候補中央委員,我 曾在政黨活動上看過被告,O領協會因疫情取消系爭活動, 原告有提出一個EXCEL表要求付款,但陳O光沒有撥經費下來 ,青領協會只有支付1萬元給原告,陳O光沒有撥經費下來, 我請陳O光先把我代墊的100多萬元還給我,由我來解決系爭 款項,但原告後來跟我說被告要解決系爭款項,所以原告就 沒有再跟我聯絡,陳O光也跟我說被告已經在處理系爭款項 ,叫我不用再管,我就沒有再繼續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273至277頁),堪認被告當時為O公黨之黨員,因原告於陳O 光臉書之留言討債,而在陳O光之請託下,以LINE軟體與蔡 凱丞充分討論系爭款項之緣由、檢視系爭款項之項目及金額 後,始同意以金額80萬元、清償期限3個月之條件,承擔O領 協會之系爭款項債務,嗣由兩造各自簽章於原告以LINE傳送 之「代償證明書.pdf」檔案所列印之文書(即系爭代償書) ,再互相郵寄給對方之方式,簽立系爭代償契約書,復因原 告催告而依系爭代償書給付原告5萬元之事實,可見兩造所 簽署並載稱:被告願意以個人名義,代替O領協會還積欠原 告之前項活動服務款,原積欠83萬7917元,協議最終代積欠 款為80萬元,由被告一人全額清償給付,並於109年11月15 日前給付等語之系爭代償契約書(見本院卷二第75、133頁 ),形式及實質上均為真正。
(三)原告依據系爭代償書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有無理由? 1、系爭代償契約書之形式及實質上既為真正,則原告依系爭代 償契約書之法律關係即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75萬元,應有理由。
2、被告雖執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係因其當時為中華民族O公黨之黨員,在陳O光之請託下 ,與蔡凱丞充份討論關係系爭款項之緣由、項目、金額後, 始簽立系爭代償契約書,業如前述,是被告辯稱:因原告敲 詐勒索及毀謗陳O光,被告不知系爭款項緣由,並遭原告詐



欺,且失智而在陳O光同意及主導下,始簽章於系爭代償書 云云,均非事實。
(2)系爭代償書上所載之被告戶籍地址臺北市○○區○○里0鄰○○路○ 段000巷00弄○00號(見本院卷二第13頁、第133頁),顯係 由被告提供予原告,且依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所示,原告先 將2份系爭代償證明書蓋印公司大小章,寄送至被告指定地 址,再由被告將其中1份寄還給原告,是兩造所各自提出之 系爭代償證明書之簽章位置、數量不同(見本院卷二第75、 133頁),應係被告將原告已蓋印之系爭代償證明書其中1份 寄還給原告,另1份自行留存之結果,是被告辯稱系爭代償 書非無變偽造之嫌云云,應非事實,況此一辯詞亦與被告自 己所述及所提出之證據不符。
(3)被告以第三人之地位,與O領協會之債權人即原告簽立系爭 代償證明書,核屬債務承擔,不論其是否為新債清償契約,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均應依系爭代償證明書之法律關係 給付原告,被告辯稱應由O領協會及其負責人張O華清償云云 ,應無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代償契約書之法律關係即債務承擔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110年11月1日起(見士院司促卷第20、28頁)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七、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或 調查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件:原告法定代理人蔡凱丞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3至89頁) 蔡凱丞:有消息了嗎? 洪秀珉:有。 蔡凱丞:不好意思,所以消息是什麼? 洪秀珉:我來解決這個問題。中間也有責任歸屬的問題。希望是合情合理的情況下事情可以落幕。 【2020年7月13日週一】 蔡凱丞:洪小姐您好,首先感恩您,讓我們看到了希望,這也是我們的救命錢,我先提供之前律師發的存證信函,讓您看看內容,我們公司是京承創意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我是負責人蔡凱丞洪秀珉:收到。 蔡凱丞感恩,上午討論的事情,我內部跟股東討論完跟您回覆。 洪秀珉:嗯。好。請您極力儘可能壓低。我也極力儘可能承擔。希望都是我們釋出最大的善意下能夠圆滿。大環境很差,我個人能力也有限,但,我已表達,我會盡全力看見圓滿。 【2020年7月15日週三】 蔡凱丞:洪小姐您好,經過內部與股東討論後我們同意減價至80萬元,一次給付…實收80萬元,需於7/31前取款,我們也會開代償證明給您。 洪秀珉:我明天再回訊息。 蔡凱丞感謝您謝謝。 【2020年7月16日週四】 洪秀珉:蔡董事長好,收悉您們在這件工作上的作業方式。因為,我無法找到與您們有相對關係的新世代青年領航協會負責人員,我也不想去做了解,釐清在願意看見圓滿的我來講意義不大。我願相信您提出的說明,也為您釋出的善意,表達感謝。惟有一事,我資金約三個月才能到位,我誠信承諾三個月屆期付清您所提示的款項。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期待我們互相體諒,互為成全。祝福吉祥如意。您們的好朋友洪秀珉敬稟。 蔡凱丞:感謝洪主委您的協助,…關於您所提及的三個月,我們沒有問題…。 洪秀珉:嗯。謝謝蔡凱丞:洪主委好,如上午所說,我們同意上午討論的條件與方式,但是因為這件事情也拖延許久,想說我們擬一份黨内協助青世代領航協會的代償說明,並說明期程,明讓您簽核這樣是否方便? 洪秀珉:我個人負全責,等一下我再發身份證,我名下有資產,對您們更有保障,有身分證字號就可以了。 蔡凱丞:明天回覆您,感謝。 洪秀珉:好。 【2020年7月17日週五】 洪秀珉通訊處台北市○○區○○○路○段00000號。 蔡凱丞:收到,謝謝您。 【2020年7月27日週一】 蔡凱丞:代償證明書.pdf,再請洪主委印出兩簽核完成寄給我,麻煩您了,需要親簽+用印。 洪秀珉:好的,歡喜看事情可以順利圓滿。 蔡凱丞感恩 洪秀珉:不用客氣。 【2020年7月28日週二】請您列印下合意書來。寄到台北市○○區○○○路○段00000號洪秀珉收p.s請附上您們支付出去的帳單明細單來。謝謝。 【2020年8月13日週四】 蔡凱丞:洪主委你有收到我寄出的信嗎?若有請你用印回簽一張寄回給我。感恩洪秀珉:好。萬事互相效力,讓世界更美善。 蔡凱丞感恩洪秀珉:不用客氣。 【2020年8月15日週六】 洪秀珉:我回到台北了,但是沒有收到您的信件。 蔡凱丞:在麻煩您,感謝,我寄掛號。 洪秀珉:我在看看喔。 蔡凱丞:若您沒有收到,可能在郵局。 洪秀珉:好的,我在看看。再連繫。 【2020年8月18日週二】 洪秀珉:文件今天收到了。 蔡凱丞:好的麻煩您了。 【2020年8月21日週五】 蔡凱丞請問主委您寄回了嗎? 洪秀珉:請您把您們當初立的合約會傳來我看,我會速處理… 【2020年8月25日週二】 蔡凱丞您好請問主委您回簽出了嗎?郵寄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0號. 洪秀珉:下午會去寄。 蔡凱丞謝謝您。 【2020年11月23日週一】 蔡凱丞:洪主委早安,週五下午您說要撥電話給我,沒到您的電話,我也還沒收到款。 洪秀珉:晚點給您訊息。 蔡凱丞:【傳送存摺照片1張】 洪秀珉:【傳送2萬元之匯款單1張】 蔡凱丞:有收到,後續再麻煩您了。 洪秀珉:會繼續努力中。陸續處理中,最終明年1月底完全付清。真的很抱歉。 蔡凱丞謝謝洪主委。 洪秀珉:【傳送2萬元之匯款單1張】我朋友又匯了兩萬元。 蔡凱丞:收到,明天立刻查詢。 【2020年11月25日週三】 蔡凱丞:昨天經查已入帳共計5萬元,謝謝您,但是也想請教後續匯款的規劃是什麼呢?下一期預計事何時呢?感謝您。11/25結算剩餘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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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承創意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