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邵湘淇(原名:邵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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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玟欣律師
聲 請 人之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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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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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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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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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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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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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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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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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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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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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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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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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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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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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在本國之
消費金融業務,於民國112年8月12日依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分
割程序讓與移轉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星展銀行),故本件清算程序由星展銀行承受並續行,合
先敘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且查於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防癌及醫療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
取、於保誠人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有債
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不動產登記謄本
等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如附表所示,編號
1、2不動產經選任管理人變賣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
500,999元、53,200元,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遠雄人壽
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31,369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51,833
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不動產拍賣費用5,000元
,皆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
入帳方式分配予優先權人、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
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
編號 財產內容 1 澎湖縣七美鄉七美三段1782、1790、1800、1801、1828、1829、1832、1834、1836、1924地號土地,及座落1800地號土地上之9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空白)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8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大安街74之4號) 3 存款 4 遠雄人壽保險契約2張 5 富邦人壽保險契約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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