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8號
KSDM,113,附民,78,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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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張家興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基元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刑事部分雖經本院
113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就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部分為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在案,然因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就其
請求遭不法侵害之精神慰撫金額說明哪些部分係傷害罪、哪些部
分係公然侮辱罪之詳細計算依據,致無從將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對
被告為有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請求金額加以分割,而不能
將刑事判決無罪諭知部分之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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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