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18號
KSDM,113,附民,518,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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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戴淑珍
被 告 翁慈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進 行審理程序,並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此有本院上開期 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茲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同日稍晚之 17時7分許,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上 開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本院收狀章戳所示時間在卷可查,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 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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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