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36號
KSDM,113,附民,436,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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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原 告 郭柏亨

被 告 李建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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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