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趙梅君
被 告 張秋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1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秋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