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83號
KSDM,113,金訴,383,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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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伯翰
謝柏澄
向宏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1730號、113年度偵字第11731號、113年度偵
字第11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以LINE 暱稱「Hao(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詐欺集團組織,為順利取得詐欺他人所獲得之贓款,先以不 詳的方式與被告洪伯翰談妥,將以詐術使受詐騙的被害人, 以高於市價的價格向被告洪伯翰購買虛擬貨幣,被告洪伯翰 則可以獲得高額價差(虛擬貨幣的價格在公開市場均有公開 的價格,可向交易所購買市價的虛擬貨幣)之不法利益,以 上開方式招募被告洪伯翰參與詐欺集團。被告洪伯翰則以每 月新臺幣(下同)3萬招募被告向宏偉謝柏澄加入上開犯 罪組織。被告洪伯翰向宏偉謝柏澄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路對公眾詐 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被告洪伯翰為在臺 水房幹部,負責接收面交車手被告向宏偉謝柏澄及其他車 手上繳之詐欺贓款,方式為詐欺集團先以「假投資」可以槓 桿獲利數十倍等詐術,要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依其指示找到 詐欺集團指定之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並要求附表所示之被 害人依其指示買賣虛擬貨幣,以製造被告洪伯翰為不知情的 幣商。再由詐欺集團提供虛擬貨幣予被告洪伯翰,將上開詐 欺集團所提供之虛擬貨幣,轉入詐欺集團為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所創設的錢包(錢包金鑰為詐欺集團掌握),並由附表所 示車手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收取附表所示現金,偽裝成善意 第三人交易紀錄後,詐欺集團成員則迅速將被害人錢包內的 虛擬貨幣轉走,經過多層錢包後,轉入原轉出虛擬貨幣的錢 包(幣回流),被告洪伯翰則收取附表所示車手所繳回的贓 款後,扣除相關的利潤後,以不詳方式上繳上開贓款予詐欺 集團,以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因認被告洪 伯翰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操縱犯罪組織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向宏偉謝柏澄,均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式 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案件, 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之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3年5月9日繫屬本院,有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8日雄檢信萬113偵11730字第113 9037440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憑。然查,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450號案件,業於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定於113年3月19日宣判,此有113年1月9日112年度金訴字第 450號刑事報到單附卷可佐。是以,檢察官未及於本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450號案件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本院自應為不受 理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萃華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起訴書附表:
編號 遭詐過程 時間 交付手法 詐騙金額 涉案被告 贓款上繳時、地 1 告訴人黃○雯於000年0月間,遭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Wei」之人以「假投資高獲利」、「AXT」、取得獲利需再儲值虛擬貨幣之保證金始得提領獲利款項等詐術詐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2年1月12日14時許 ①在嘉義縣○○鄉○○村○○○00○000號(全家十四甲店)面交23萬予向宏偉向宏偉傳送6745顆泰達幣[匯率34元]至詐欺集團提供告訴人之錢包位址TP2Zeq2Q9dGF54y42DezzUwMgKMYHAgQcp。 23萬元 ①向宏偉 (負責面交及簽約) ↓ ②洪伯翰 (負責打幣) 於112年1月12日14時32分在嘉義縣○○鄉○○村○○○0○0號處附近將款項轉交洪伯翰 2 告訴人劉○妮於112年2月2日遭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築夢智囊團」之人以「假投資高獲利」、「DAO投資網頁」、取得獲利需再購買虛擬貨幣始得提領獲利款項等詐術詐騙,致告訴人劉○妮陷於錯誤 ①112年2月5日19時58分 ②112年2月7日12時49分 ①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里再發店交付30萬元予謝柏澄謝柏澄傳送8824顆泰達幣[匯率34元]至詐欺集團提供告訴人之錢包位址TKG7RyLdYRiEuFJWnUBmTrXnbHfmLDsMAc。 ②在上開便利商店交付30萬元予謝柏澄謝柏澄傳送8824顆泰達幣[匯率34元]至詐欺集團提供告訴人之錢包位址TKneuMRjzGPqvzoEfPkbBRb6ja5Sciz5Xa。 ①30萬元 ②30萬元 ①謝柏澄 (負責面交及簽約) ↓ ②洪伯翰 (負責打幣) 於同日某時許在臺中市某不詳地點將款項上繳洪伯翰 3 告訴人盧○鎮於112年7月至8月間,遭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林慧覺WALLACE」之人以「假投資高獲利」之詐術詐騙,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2年7月28日9時29分許匯款90萬元 匯入許益昌第一銀行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於同日9時43分轉匯入陳洪傑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被告洪伯翰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萬元 洪伯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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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