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10號
KSDM,113,金訴,310,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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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崇義




選任辯護人 龐永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尤冠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阮崇義尤冠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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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