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鎵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486號、第28350號、第297
43號、第29750號、第29765號、第32441號、第32944號),及移
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6號、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鎵犯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罪,各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李鎵於民國112年5月5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 軟體LINE暱稱「元富投資30882-楊敬」、Telegram暱稱「Cr azy」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 贓款之「車手」,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 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按附表 編號1至38所示方式及內容,向馬宜雯等38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所示人頭帳戶後,「Crazy」 再指示李鎵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鐵美術館站內 男廁,拿取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由李鎵分別於 附表編號1至38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各該款項得手, 再將現金放至臺鐵美術館站或超商男廁馬桶集水箱上,而由 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收水成員前往收取上繳集團,以此方法製 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 因馬宜雯等38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二、案經林岱蓁、黃貞雯、張瓊櫻、廖守吉、張若荷、蘇品如、 郭瑾樺、簡宏都、張智源、劉泰宏、邱盛圓、胡焜錦、蕭翰 遠、陳美玲、王智萱、官芷瑄、温柔嵐、蔡瓦瑞、冀思維、 王藝淇、陳浚旻、欉有儒、林嘉萍、曾宜清、巫祥佑、葉佳 欣、謝宗澤、首雅筑、侯玉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局、前鎮分局、鳳山分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第二分局、 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 為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 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 ,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 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鎵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 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馬宜雯等38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 被告提款路線圖、路口及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提 領贓款一覽表、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帳戶個資檢視表、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新興分局轄 區內提領熱點及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 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詐欺案件關懷慰問表、附表所示被害人提出之金融卡 正反面影本、銀行及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切結書、詐 騙集團名片、詐騙集團成員LINE及臉書個人檔案、與詐騙集 團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旋轉拍賣網站商品頁面 與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網購訂單資訊、遠傳Friday網頁截 圖、手寫匯款資料、信用卡對帳單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028號、第9108號、第911 3號、第9545號、第9907號起訴書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經修正,並
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減輕其刑 之要件均趨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就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18、24、27至33、36部分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二、適用法律之說明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依該條例第2條之規定 ,是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 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 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該有結構性組織,是指非為立即實 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並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 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等為必要。觀諸本案被害人所 述受騙情節,足認被告加入之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等出面 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以外,尚包括收水人員,以及其他向被 害人實行電話詐騙之機房成員,而有上下階層及明確分工, 並以謀取不法詐欺所得為其目的;且依本件被告開始與集團 成員接洽、各被害人受騙時點可知,該集團至少於112年5月 5日起至6月18日間均持續存在、運作,並因協調詐欺分工事 宜,而相互有密切聯繫,自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 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為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㈡加重詐欺罪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 集團之成員皆是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 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 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 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 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 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 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 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 欺犯行,僅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 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㈢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 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 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 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
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 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 認定依據。本案被告雖係負責提領詐騙贓款,惟其既應就附 表所示各次犯行,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則其本案首次犯行 之認定,即仍應依共犯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時序判斷。而本 案「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係 附表編號1部分,即應以該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 罪論以想像競合。
㈣洗錢防制法規範洗錢行為之處罰,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 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 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 不一,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成立,僅須 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行為之一,且該犯罪所得是出於 同法第3條所定之「特定犯罪」即足。因此,倘行為人意圖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 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 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屬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 ,而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錢行為。本 案被告提領詐騙贓款後,復將該等款項放置在詐欺集團指示 地點,便利不詳收水人員取款後上繳集團。被告本案詐欺行 為,要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定特定犯罪,並已製造金流斷 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 向、所在之目的,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 為。
三、罪名及罪數
㈠核被告就其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之首次犯行,即附表編號1部 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編號2至38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5766號部分,與附表編號33所示起訴之犯罪事實屬 同一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3號移送 併辦部分,與附表編號1至13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 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㈡本案詐欺集團為逃避查緝,採分工方式為之,自事前擬定犯 罪計劃、分配任務、收取人頭帳戶、致電實施詐欺、聯絡車 手前往取款等階段,乃係須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
性犯罪,若欠缺其中任何一成員之協力,將無法達成犯罪目 的。本案被告雖未親自參與向被害人行使詐術,然其依「Cr azy」指示前往提款後,轉交贓款予不詳收水人員之客觀行 為,主觀上對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行,及其個人在 整體犯罪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分擔之行為,均有所認識, 與「元富投資30882-楊敬」、「Crazy」及所屬詐欺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本案各次犯行, 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元富投資30882-楊敬」、「Crazy」及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4、8至9、11至12、16 至18、21、23至24、26、29至30、32至33、35至37所示被害 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因而取得財物;及被告 就附表編號1至4、6、10至12、16至18、21、23至24、26、2 8至30、32至36所示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分次提領贓款, 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受詐匯款行為,及被告 就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 罪。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 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8所示共38罪,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 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 ,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 式、被害人交付款項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 先後為之,應分論併罰。起訴書附表雖編列1至42個號碼, 然編號3及30、5及37、6及35、12及32均為同一被害人之同 一案件,即就被害人黃貞雯、廖守吉、張若荷、張智源4人 部分,經起訴書重複論列成8筆,自應扣除。
四、刑之減輕事由
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8所涉一般洗錢犯行,於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原應分別依修正前及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輕其刑,雖依前揭罪數 說明,被告係從一重論以他罪,然就被告具備想像競合輕罪 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將併予審酌 。
五、量刑依據
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 財物,反圖不勞而獲,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騙,不僅使被害 人受有非輕之財產上損害,更使詐欺集團得透過洗錢之方式 ,輕易遂行犯罪,並躲避追查,而助長詐騙歪風之盛行,嚴 重影響社會之治安。另被告未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 ,犯罪損害迄今仍未獲適當填補。惟考量被告在本案詐欺集 團地位尚屬低階,責任應較集團之核心成員為輕,犯後坦承 犯行(就上開一般洗錢犯行部分,亦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之 犯後態度;兼衡本案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從 事工作,及所陳家庭經濟生活及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綜衡其犯本 案數罪之期間、罪質、所用之手段及整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 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 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
扣案iPhone手機1支經被告否認供作本案犯罪之用,既存事 證亦不足認定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供述尚 未因本案犯行取得任何報酬,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因本案 確有取得任何金錢對價,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本案被害人匯入各該人 頭帳戶之款項,業經被告提領後轉交不詳收水人員,而已非 屬被告所有,亦不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遭掩飾、隱匿之 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是就此等款項,尚無從依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許紘彬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詐術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馬宜雯 112年6月10日20時11分 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日某時,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致電馬宜雯佯稱:其刷卡購物,因設定錯誤,致帳戶凍結,需網路轉帳解除設定云云,致馬宜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0日20時23分 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0日20時23分 100元 112年6月10日20時56分 29988元 112年6月10日21時10分 30000元 2 林岱蓁 (提告) 112年6月10日20時49分 9985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8時23分許起,接續假冒天使星夢度假村民宿工作人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岱蓁佯稱:其個資外洩,系統顯示有15000元之訂房紀錄,需依指示線上取消,以免重複扣款云云,致林岱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0日20時52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0日20時53分 40000元 112年6月10日20時53分 25215元 112年6月10日20時58分 25200元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0) 黃貞雯 (提告) 112年6月11日22時23分 49987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22時23分前某時,接續假冒新光影城、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貞雯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黃貞雯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22時28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華電信林森服務中心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1日22時24分 49987元 112年6月11日22時29分 30000元 112年6月11日23時9分 6985元 112年6月11日22時29分 30000元 112年6月11日22時30分 10000元 112年6月11日23時23分 7005元 高雄市○○區○○00號統一超商科工館門市 4 張瓊櫻 (提告) 112年6月12日15時49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0時9分稍前某時,隨機發送不實信貸簡訊,經張瓊櫻閱覽並加LINE詢問後,即假冒富邦線上信貸客服人員,向張瓊櫻佯稱:銀行帳戶輸入錯誤,帳戶已被凍結,須匯款10萬元解除云云,致張瓊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5時58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5時58分 20000元 112年6月12日15時59分 20000元 112年6月12日15時52分 40000元 112年6月12日16時0分12秒 20000元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37) 廖守吉 (提告) 112年6月12日15時51分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5時51分前某時,以LINE暱稱「富邦信貸專員95周翊甄」,向廖守吉佯稱:至貸款平臺填寫資料,可協助申辦貸款云云,致廖守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0分54秒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35) 張若荷 (提告) 112年6月12日16時26分 12011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0日某時,假冒網路商城之買家,向張若荷佯稱: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QR Code供張若荷聯繫虛偽網路商城客服,致張若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37分 12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6時41分 900元 7 劉琬婷 112年6月12日16時11分 2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11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劉琬婷之「交貨便」設定錯誤,自己購買之款項遭凍結云云,接續假冒「交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劉琬婷,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劉琬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19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蘇品如 (提告) 112年6月12日16時13分 29987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5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在其「賣貨便」網站購物,無法下單云云,接續假冒「賣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蘇品如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蘇品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20分 18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6時16分 17123元 9 郭瑾樺 (提告) 112年6月12日16時29分 9989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29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佯稱:在其「賣貨便」網站購物無法下單云云,接續假冒「賣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郭瑾樺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郭瑾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36分 1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6時30分 9123元 10 藍友聰 112年6月12日16時36分 24007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4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完成升級認證,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云云,並傳送虛偽蝦皮客服簽署升級認證協議連結,經藍友聰至該虛偽網站填寫銀行資料後,詐欺集團成員接續假冒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藍友聰佯稱:需依照指示匯款進行認證云云,致藍友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49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6時50分 1000元 112年6月12日16時51分 1000元 11 簡宏都 (提告) 112年6月12日18時56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7時20分許,接續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簡宏都佯稱:因系統錯誤,報名至團體10人方案,多扣款9800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取消扣款云云,致簡宏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9時24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9時 49985元 112年6月12日19時25分 60000元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32) 張智源 (提告) 112年6月12日18時58分 3310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7時10分許,接續假冒3C配件網路購物專賣店「拓伊生活」、一卡通連線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智源佯稱:因員工疏忽將其設定為會員,並儲值會員購物金1萬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儲值云云,致張智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9時31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2日19時24分 4998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2日20時6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112年6月12日19時27分 15011元 112年6月12日20時10分 30000元 112年6月12日19時42分 49989元 112年6月12日20時11分 30000元 112年6月12日20時12分 25000元 112年6月12日20時55分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2日21時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112年6月12日21時26分 7035元 112年6月12日21時35分 7000元 13 劉泰宏 (提告) 112年6月12日19時1分 17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45分許,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客服人員,致電劉泰宏佯稱:退款需先依照指示匯款云云,致劉泰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9時32分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邱盛圓(提告) 112年6月9日16時13分 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1時許,先假冒買家向邱盛圓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完成升級認證,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云云,並傳送虛偽蝦皮客服簽署升級認證協議連結,經邱盛圓至該虛偽網站填寫銀行資料後,接續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邱盛圓佯稱:需依照指示匯款進行認證云云,致邱盛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9日16時17分 12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本元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林昱圻 112年6月9日16時9分 212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6時9分前某時,假冒「藍芽功放」客服人員,向林昱圻佯稱:訂單重複下訂,需網路轉帳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昱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9日16時9分 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高雄工專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胡焜錦(提告) 112年6月9日15時53分 2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2時45分許,先假冒買家佯稱:欲向胡焜錦網購商品,請先申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家會員並開通轉帳功能云云,再接續假冒臺灣土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胡焜錦佯稱:需匯款以開通非約定轉帳功能云云,致胡焜錦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9日16時2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高雄工專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9日15時59分 15985元 112年6月9日16時3分 10005元 112年6月9日16時5分 16005元 17 蕭翰遠(提告) 112年6月9日21時13分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8時54分許,先假冒「雅霖飯店」客服人員,致電蕭翰遠佯稱:因其個資外洩,遭訂有12000元之房間,稍後會有信用卡公司客服協助取消該筆交易云云,致蕭翰遠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9日21時17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園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6月9日21時16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20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19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21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21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25分 30000元 112年6月10日0時8分 50000元 112年6月10日0時26分 1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民族門市 112年6月10日0時10分 50000元 112年6月10日0時20分 49985元 18 陳美玲(提告) 112年6月8日18時11分 4998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16時11分許,假冒「全統路跑」工作人員,致電陳美玲佯稱:系統錯誤導,將其報名至其他場路跑,需向銀行確認,停止扣款云云,致陳美玲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8日18時17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鼎山店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8日18時14分 7051元 112年6月8日18時18分 27000元 112年6月8日18時37分 49985元 112年6月8日18時41分 50000元 112年6月8日18時41分 42985元 112年6月8日18時47分 42000元 19 王智萱(提告) 112年6月18日20時19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9時27分許,假冒全聯客服人員,致電王智萱佯稱:系統被駭客入侵,遭申請高級會員,稍後會有銀行客服協助取消云云,致王智萱陷於錯誤,依假冒之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20時24分 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官芷瑄 (提告) 112年6月18日20時44分 46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4時23分許,假冒買家向官芷瑄佯稱:其7-ELEVEN賣貨便賣場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虛偽之7-ELEVEN賣貨便客服連結,致官芷瑄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20時48分 46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温柔嵐(提告) 112年6月18日19時32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9時26分許,假冒買家向溫柔嵐佯稱:其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場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虛偽之「賣貨便」客服連結,致溫柔嵐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19時42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8日19時35分 49988元 112年6月18日19時43分 40000元 112年6月18日20時33分 2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8日20時42分 30000元 112年6月18日20時40分 29985元 112年6月18日20時46分 60000元 112年6月18日20時43分 29988元 22 蔡瓦瑞(提告) 112年6月18日18時52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8時19分許,假冒CACO電商客服,致電蔡瓦瑞佯稱:其購買服飾商品,設定錯誤,需依銀行行員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蔡瓦瑞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19時13分 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賴淑花 112年6月18日18時36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7時29分許,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致電賴淑花佯稱:其在該平臺購買商品,署名欄位錯誤,為免扣款,須將帳戶內金錢轉出至平臺提供之帳戶云云,致賴淑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18時46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8日18時40分 49981元 112年6月18日18時47分 39000元 112年6月18日18時47分 900元 24 楊逸君 112年6月15日0時4分 2003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6時48分許,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楊逸君佯稱:因其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未完成賣家正品驗證,需依指示轉帳認證云云,致楊逸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5日0時11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鼎泰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5日0時19分 50051元 112年6月15日0時25分 50000元 112年6月15日0時24分 80015元 112年6月15日0時26分 60000元 112年6月15日0時27分 20000元 25 談玲娥 112年6月17日0時2分 4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20時許,假冒Frida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談玲娥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設定云云,致談玲娥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7日0時26分 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五甲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冀思維(提告) 112年6月17日0時30分 1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20時5分許,假冒「KICKSTAGE奇時代橘」客服人員,致電冀思維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訂單變成團購,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冀思維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7日0時48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鳳山三誠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7日0時34分 9985元 112年6月17日0時49分 20000元 112年6月17日0時39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7日0時57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甲誠門市 112年6月17日0時58分 10005元 27 王藝淇(提告) 112年6月11日21時10分 2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7時30分許,假冒「拓伊生活」客服人員,致電王藝淇佯稱:因系統錯誤,造成訂單重複,會請郵局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王藝淇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21時41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陳浚旻(提告) 112年6月11日21時15分 30012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9時38分許,假冒「拓伊生活」客服人員,致電陳浚旻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多一筆訂單,會請銀行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浚旻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國泰世華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21時42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1日21時42分 4300元 29 欉有儒(提告) 112年6月11日21時51分 9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21時許,假冒統聯客運客服,致電欉有儒佯稱:因系統更新,致訂票數量錯誤,會請銀行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欉有儒陷於錯誤,依假冒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21時58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1日21時54分 9988元 112年6月11日22時1分 5000元 112年6月11日21時54分 9987元 112年6月11日22時2分 700元 112年6月11日21時56分 5989元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林嘉萍(提告) 112年6月13日0時29分 49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25分許,假冒富邦銀行專員,致電林嘉萍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林嘉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3日0時32分 10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3日0時30分 49500元 112年6月13日1時52分 4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3日1時53分 4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達門市 112年6月13日1時53分 49985元 112年6月13日1時53分 50000元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曾宜清(提告) 112年6月12日21時7分 4996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8時58分許,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客服人員,致電曾宜清佯稱:工作人員操作錯誤,報名人數變為10人,會多扣款1萬元,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曾宜清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21時9分 739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巫祥佑(提告) 112年6月12日23時53分 2998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22時53分許,假冒某購物平臺客服人員,致電巫祥佑佯稱:需解除會員,否則其郵局帳戶會一直扣款,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巫祥佑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3日0時3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復橫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3日0時4分 10005元 112年6月13日0時22分 29985元 112年6月13日0時25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達門市 112年6月13日0時26分 9005元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6號移送併辦) 葉佳欣(提告) 112年6月11日14時31分 49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4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其「旋轉拍賣」網站賣場,未簽署交易保障協議,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並傳送虛偽之客服LINE資訊,致葉佳欣陷於錯誤,依虛偽之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14時41分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華夏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6月11日14時45分 20005元 112年6月11日14時32分 49986元 112年6月11日14時46分 20005元 112年6月11日14時47分 20005元 112年6月11日15時15分 19987元 112年6月11日14時48分 20005元 112年6月11日14時48分 10005元 112年6月11日15時21分 1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重信門市 112年6月11日14時56分 4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1日14時59分 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重信門市 112年6月11日14時58分 49988元 112年6月11日15時1分 49000元 112年6月11日15時18分 9987元 112年6月11日15時30分 20000元 112年6月11日15時20分 9987元 112年6月11日15時41分 2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1日16時15分 6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華夏門市 112年6月11日16時22分 30000元 112年6月11日16時30分 59000元 112年6月11日16時27分 29000元 112年6月11日18時46分 12000元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吳珮如 112年6月17日0時44分 9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7日0時44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向吳珮如佯稱:因其「旋轉拍賣」網站賣場,未完善個人資料,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並傳送虛偽之客服LINE資訊,致吳珮如陷於錯誤,依虛偽之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7日0時50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鳳山三誠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7日0時51分 20000元 112年6月17日0時52分 20000元 112年6月17日0時53分 20000元 112年6月17日0時54分 20000元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謝宗澤 (提告) 112年6月18日22時16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研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22時16分前某時,假冒飯店客服人員,致電謝宗澤佯稱:因後臺工程師操作錯誤,住宿費與其他款項合併,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謝宗澤陷於錯誤,後續依假冒之郵局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22時28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街00○00號高雄德智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8日22時19分 49987元 112年6月18日22時29分 39000元 112年6月18日22時30分 900元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首雅筑 (提告) 112年6月10日16時13分 4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0日15時許,假冒馬拉松路跑活動客服人員,致電佯稱:因系統錯誤,會重複扣款,稍後銀行行員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首雅筑陷於錯誤,依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0日16時22分 5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如東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0日16時16分 7139元 112年6月10日16時46分 62000元 112年6月10日16時26分 61985元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侯玉娟 (提告) 112年6月16日19時12分 4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16時48分許,假冒「OB嚴選」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致電侯玉娟佯稱:公司系統遭駭,其信用卡遭盜刷,稍後銀行行員會與其聯繫,協助取消交易云云,致侯玉娟陷於錯誤,依假冒之玉山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6日19時46分 【與編號38之提款為同一筆】 89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隆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6日19時14分 6081元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鍾宇俊 112年6月16日19時17分 33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18時10分許,假冒Friday客服人員,致電鍾宇俊佯稱:因公司設定錯誤,每月會重複刷卡40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鍾宇 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6日19時46分 【與編號37之提款為同一筆】 89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隆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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