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71號
KSDM,113,金訴,171,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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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鎵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486號、第28350號、第297
43號、第29750號、第29765號、第32441號、第32944號),及移
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6號、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鎵犯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罪,各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 實
一、李鎵於民國112年5月5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 軟體LINE暱稱「元富投資30882-楊敬」、Telegram暱稱「Cr azy」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 贓款之「車手」,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 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按附表 編號1至38所示方式及內容,向馬宜雯等38人施用詐術,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所示人頭帳戶後,「Crazy」 再指示李鎵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鐵美術館站內 男廁,拿取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由李鎵分別於 附表編號1至38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各該款項得手, 再將現金放至臺鐵美術館站或超商男廁馬桶集水箱上,而由 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收水成員前往收取上繳集團,以此方法製 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 因馬宜雯等38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二、案經林岱蓁黃貞雯張瓊櫻廖守吉、張若荷、蘇品如郭瑾樺簡宏都、張智源劉泰宏邱盛圓、胡焜錦、蕭翰 遠、陳美玲、王智萱、官芷瑄、温柔嵐、蔡瓦瑞、冀思維、 王藝淇、陳浚旻、欉有儒、林嘉萍曾宜清、巫祥佑、葉佳 欣、謝宗澤、首雅筑、侯玉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局、前鎮分局、鳳山分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第二分局、 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 為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 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 ,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 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鎵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 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馬宜雯等38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 被告提款路線圖、路口及ATM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提 領贓款一覽表、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帳戶個資檢視表、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新興分局轄 區內提領熱點及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 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詐欺案件關懷慰問表、附表所示被害人提出之金融卡 正反面影本、銀行及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切結書、詐 騙集團名片、詐騙集團成員LINE及臉書個人檔案、與詐騙集 團LINE及臉書對話紀錄、詐騙網頁、旋轉拍賣網站商品頁面 與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網購訂單資訊、遠傳Friday網頁截 圖、手寫匯款資料、信用卡對帳單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028號、第9108號、第911 3號、第9545號、第9907號起訴書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經修正,並



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減輕其刑 之要件均趨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就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18、24、27至33、36部分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二、適用法律之說明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依該條例第2條之規定 ,是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 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 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該有結構性組織,是指非為立即實 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並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 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等為必要。觀諸本案被害人所 述受騙情節,足認被告加入之詐欺集團成員,除被告等出面 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以外,尚包括收水人員,以及其他向被 害人實行電話詐騙之機房成員,而有上下階層及明確分工, 並以謀取不法詐欺所得為其目的;且依本件被告開始與集團 成員接洽、各被害人受騙時點可知,該集團至少於112年5月 5日起至6月18日間均持續存在、運作,並因協調詐欺分工事 宜,而相互有密切聯繫,自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 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為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㈡加重詐欺罪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 集團之成員皆是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 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 ,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 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 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 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 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 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 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 欺犯行,僅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 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㈢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 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 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 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



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 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 認定依據。本案被告雖係負責提領詐騙贓款,惟其既應就附 表所示各次犯行,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則其本案首次犯行 之認定,即仍應依共犯向被害人施以詐術之時序判斷。而本 案「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係 附表編號1部分,即應以該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 罪論以想像競合。
 ㈣洗錢防制法規範洗錢行為之處罰,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 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 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 不一,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成立,僅須 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示洗錢行為之一,且該犯罪所得是出於 同法第3條所定之「特定犯罪」即足。因此,倘行為人意圖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 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 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屬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 ,而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錢行為。本 案被告提領詐騙贓款後,復將該等款項放置在詐欺集團指示 地點,便利不詳收水人員取款後上繳集團。被告本案詐欺行 為,要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定特定犯罪,並已製造金流斷 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 向、所在之目的,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洗錢行 為。  
三、罪名及罪數
 ㈠核被告就其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後之首次犯行,即附表編號1部 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 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編號2至38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5766號部分,與附表編號33所示起訴之犯罪事實屬 同一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3號移送 併辦部分,與附表編號1至13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同一案件, 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㈡本案詐欺集團為逃避查緝,採分工方式為之,自事前擬定犯 罪計劃、分配任務、收取人頭帳戶、致電實施詐欺、聯絡車 手前往取款等階段,乃係須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



性犯罪,若欠缺其任何一成員之協力,將無法達成犯罪目 的。本案被告雖未親自參與向被害人行使詐術,然其依「Cr azy」指示前往提款後,轉交贓款予不詳收水人員之客觀行 為,主觀上對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洗錢犯行,及其個人在 整體犯罪計畫所扮演之角色、分擔之行為,均有所認識, 與「元富投資30882-楊敬」、「Crazy」及所屬詐欺集團其 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本案各次犯行, 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元富投資30882-楊敬」、「Crazy」及所屬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共同詐欺如附表編號1至4、8至9、11至12、16 至18、21、23至24、26、29至30、32至33、35至37所示被害 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多次匯款,因而取得財物;及被告 就附表編號1至4、6、10至12、16至18、21、23至24、26、2 8至30、32至36所示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分次提領贓款, 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目的,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應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受詐匯款行為,及被告 就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 罪。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 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8所示共38罪,係對不同被害人所犯 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 ,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施用詐術之時間及其方 式、被害人交付款項之時間等復皆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 先後為之,應分論併罰。起訴書附表雖編列1至42個號碼, 然編號3及30、5及37、6及35、12及32均為同一被害人之同 一案件,即就被害人黃貞雯廖守吉、張若荷、張智源4人 部分,經起訴書重複論列成8筆,自應扣除。
四、刑之減輕事由
  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 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 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 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



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8所涉一般洗錢犯行,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原應分別依修正前及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輕其刑,雖依前揭罪數 說明,被告係從一重論以他罪,然就被告具備想像競合輕罪 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將併予審酌 。
五、量刑依據
  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 財物,反圖不勞而獲,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騙,不僅使被害 人受有非輕之財產上損害,更使詐欺集團得透過洗錢之方式 ,輕易遂行犯罪,並躲避追查,而助長詐騙歪風之盛行,嚴 重影響社會之治安。另被告未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 ,犯罪損害迄今仍未獲適當填補。惟考量被告在本案詐欺集 團地位尚屬低階,責任應較集團之核心成員為輕,犯後坦承 犯行(就上開一般洗錢犯行部分,亦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之 犯後態度;兼衡本案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從 事工作,及所陳家庭經濟生活及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並綜衡其犯本 案數罪之期間、罪質、所用之手段及整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 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 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沒收
  扣案iPhone手機1支經被告否認供作本案犯罪之用,既存事 證亦不足認定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供述尚 未因本案犯行取得任何報酬,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因本案 確有取得任何金錢對價,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本案被害人匯入各該人 頭帳戶之款項,業經被告提領後轉交不詳收水人員,而已非 屬被告所有,亦不在被告實際掌控,其就遭掩飾、隱匿之 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是就此等款項,尚無從依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許紘彬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詐術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主文 1 馬宜雯 112年6月10日20時11分 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日某時,假冒「旋轉拍賣」客服人員,致電馬宜雯佯稱:其刷卡購物,因設定錯誤,致帳戶凍結,需網路轉帳解除設定云云,致馬宜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0日20時23分 1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0日20時23分 100元 112年6月10日20時56分 29988元 112年6月10日21時10分 30000元 2 林岱蓁 (提告) 112年6月10日20時49分 9985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8時23分許起,接續假冒天使星夢度假村民宿工作人員、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林岱蓁佯稱:其個資外洩,系統顯示有15000元之訂房紀錄,需依指示線上取消,以免重複扣款云云,致林岱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0日20時52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0日20時53分 40000元 112年6月10日20時53分 25215元 112年6月10日20時58分 25200元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30) 黃貞雯 (提告) 112年6月11日22時23分 49987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22時23分前某時,接續假冒新光影城、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貞雯佯稱:因電腦遭駭客入侵,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黃貞雯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22時28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電信林森服務中心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1日22時24分 49987元 112年6月11日22時29分 30000元 112年6月11日23時9分 6985元 112年6月11日22時29分 30000元 112年6月11日22時30分 10000元 112年6月11日23時23分 7005元 高雄市○○區○○00號統一超商科工館門市 4 張瓊櫻 (提告) 112年6月12日15時49分 30000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0時9分稍前某時,隨機發送不實信貸簡訊,經張瓊櫻閱覽並加LINE詢問後,即假冒富邦線上信貸客服人員,向張瓊櫻佯稱:銀行帳戶輸入錯誤,帳戶已被凍結,須匯款10萬元解除云云,致張瓊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5時58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5時58分 20000元 112年6月12日15時59分 20000元 112年6月12日15時52分 40000元 112年6月12日16時0分12秒 20000元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37) 廖守吉 (提告) 112年6月12日15時51分 30000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5時51分前某時,以LINE暱稱「富邦信貸專員95周翊甄」,向廖守吉佯稱:至貸款平臺填寫資料,可協助申辦貸款云云,致廖守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0分54秒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35) 張若荷 (提告) 112年6月12日16時26分 12011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0日某時,假冒網路商城之買家,向張若荷佯稱: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QR Code供張若荷聯繫虛偽網路商城客服,致張若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37分 12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6時41分 900元 7 劉琬婷 112年6月12日16時11分 29985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11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劉琬婷之「交貨便」設定錯誤,自己購買之款項遭凍結云云,接續假冒「交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劉琬婷,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劉琬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19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蘇品如 (提告) 112年6月12日16時13分 29987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5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在其「賣貨便」網站購物,無法下單云云,接續假冒「賣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蘇品如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蘇品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20分 18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6時16分 17123元 9 郭瑾樺 (提告) 112年6月12日16時29分 9989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29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佯稱:在其「賣貨便」網站購物無法下單云云,接續假冒「賣貨便」網站第三方支付業者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郭瑾樺佯稱:須匯款認證,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郭瑾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36分 1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6時30分 9123元 10 藍友聰 112年6月12日16時36分 24007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4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完成升級認證,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云云,並傳送虛偽蝦皮客服簽署升級認證協議連結,經藍友聰至該虛偽網站填寫銀行資料後,詐欺集團成員接續假冒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藍友聰佯稱:需依照指示匯款進行認證云云,致藍友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49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三民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6時50分 1000元 112年6月12日16時51分 1000元 11 簡宏都 (提告) 112年6月12日18時56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7時20分許,接續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簡宏都佯稱:因系統錯誤,報名至團體10人方案,多扣款9800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取消扣款云云,致簡宏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9時24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民族社區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2日19時 49985元 112年6月12日19時25分 60000元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32) 張智源 (提告) 112年6月12日18時58分 3310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7時10分許,接續假冒3C配件網路購物專賣店「拓伊生活」、一卡通連線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張智源佯稱:因員工疏忽將其設定為會員,並儲值會員購物金1萬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儲值云云,致張智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9時31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2日19時24分 4998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2日20時6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112年6月12日19時27分 15011元 112年6月12日20時10分 30000元 112年6月12日19時42分 49989元 112年6月12日20時11分 30000元 112年6月12日20時12分 25000元 112年6月12日20時55分 3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2日21時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112年6月12日21時26分 7035元 112年6月12日21時35分 7000元 13 劉泰宏 (提告) 112年6月12日19時1分 17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45分許,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客服人員,致電劉泰宏佯稱:退款需先依照指示匯款云云,致劉泰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19時32分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永年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邱盛圓(提告) 112年6月9日16時13分 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1時許,先假冒買家向邱盛圓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完成升級認證,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云云,並傳送虛偽蝦皮客服簽署升級認證協議連結,經邱盛圓至該虛偽網站填寫銀行資料後,接續假冒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邱盛圓佯稱:需依照指示匯款進行認證云云,致邱盛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9日16時17分 12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本元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林昱圻 112年6月9日16時9分 212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6時9分前某時,假冒「藍芽功放」客服人員,向林昱圻佯稱:訂單重複下訂,需網路轉帳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昱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9日16時9分 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高雄工專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胡焜錦(提告) 112年6月9日15時53分 2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2時45分許,先假冒買家佯稱:欲向胡焜錦網購商品,請先申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家會員並開通轉帳功能云云,再接續假冒臺灣土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胡焜錦佯稱:需匯款以開通非約定轉帳功能云云,致胡焜錦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9日16時2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OK便利商店高雄工專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9日15時59分 15985元 112年6月9日16時3分 10005元 112年6月9日16時5分 16005元 17 蕭翰遠(提告) 112年6月9日21時13分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9日18時54分許,先假冒「雅霖飯店」客服人員,致電蕭翰遠佯稱:因其個資外洩,遭訂有12000元之房間,稍後會有信用卡公司客服協助取消該筆交易云云,致蕭翰遠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9日21時17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園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年6月9日21時16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20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19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21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21分 30000元 112年6月9日21時25分 30000元 112年6月10日0時8分 50000元 112年6月10日0時26分 1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民族門市 112年6月10日0時10分 50000元 112年6月10日0時20分 49985元 18 陳美玲(提告) 112年6月8日18時11分 4998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8日16時11分許,假冒「全統路跑」工作人員,致電陳美玲佯稱:系統錯誤導,將其報名至其他場路跑,需向銀行確認,停止扣款云云,致陳美玲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8日18時17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鼎山店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8日18時14分 7051元 112年6月8日18時18分 27000元 112年6月8日18時37分 49985元 112年6月8日18時41分 50000元 112年6月8日18時41分 42985元 112年6月8日18時47分 42000元 19 王智萱(提告) 112年6月18日20時19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9時27分許,假冒全聯客服人員,致電王智萱佯稱:系統被駭客入侵,遭申請高級會員,稍後會有銀行客服協助取消云云,致王智萱陷於錯誤,依假冒之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20時24分 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官芷瑄 (提告) 112年6月18日20時44分 46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4時23分許,假冒買家向官芷瑄佯稱:其7-ELEVEN賣貨便賣場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虛偽之7-ELEVEN賣貨便客服連結,致官芷瑄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20時48分 46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温柔嵐(提告) 112年6月18日19時32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9時26分許,假冒買家向溫柔嵐佯稱:其統一超商「賣貨便」賣場無法下單云云,並提供虛偽之「賣貨便」客服連結,致溫柔嵐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台新銀行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19時42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8日19時35分 49988元 112年6月18日19時43分 40000元 112年6月18日20時33分 2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庫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8日20時42分 30000元 112年6月18日20時40分 29985元 112年6月18日20時46分 60000元 112年6月18日20時43分 29988元 22 蔡瓦瑞(提告) 112年6月18日18時52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8時19分許,假冒CACO電商客服,致電蔡瓦瑞佯稱:其購買服飾商品,設定錯誤,需依銀行行員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蔡瓦瑞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19時13分 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賴淑花 112年6月18日18時36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17時29分許,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致電賴淑花佯稱:其在該平臺購買商品,署名欄位錯誤,為免扣款,須將帳戶內金錢轉出至平臺提供之帳戶云云,致賴淑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18時46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高雄建工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8日18時40分 49981元 112年6月18日18時47分 39000元 112年6月18日18時47分 900元 24 楊逸君 112年6月15日0時4分 20030元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4日16時48分許,假冒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電楊逸君佯稱:因其未簽署金流服務協議,未完成賣家正品驗證,需依指示轉帳認證云云,致楊逸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5日0時11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鼎泰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5日0時19分 50051元 112年6月15日0時25分 50000元 112年6月15日0時24分 80015元 112年6月15日0時26分 60000元 112年6月15日0時27分 20000元 25 談玲娥 112年6月17日0時2分 4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20時許,假冒Friday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致電談玲娥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設定云云,致談玲娥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7日0時26分 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五甲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冀思維(提告) 112年6月17日0時30分 1998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20時5分許,假冒「KICKSTAGE奇時代橘」客服人員,致電冀思維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訂單變成團購,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冀思維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人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7日0時48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鳳山三誠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7日0時34分 9985元 112年6月17日0時49分 20000元 112年6月17日0時39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7日0時57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甲誠門市 112年6月17日0時58分 10005元 27 王藝淇(提告) 112年6月11日21時10分 2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7時30分許,假冒「拓伊生活」客服人員,致電王藝淇佯稱:因系統錯誤,造成訂單重複,會請郵局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王藝淇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21時41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陳浚旻(提告) 112年6月11日21時15分 30012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9時38分許,假冒「拓伊生活」客服人員,致電陳浚旻佯稱:因系統錯誤,致多一筆訂單,會請銀行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陳浚旻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國泰世華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21時42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1日21時42分 4300元 29 欉有儒(提告) 112年6月11日21時51分 9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21時許,假冒統聯客運客服,致電欉有儒佯稱:因系統更新,致訂票數量錯誤,會請銀行行員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欉有儒陷於錯誤,依假冒之國信託商業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21時58分 3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1日21時54分 9988元 112年6月11日22時1分 5000元 112年6月11日21時54分 9987元 112年6月11日22時2分 700元 112年6月11日21時56分 5989元 30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林嘉萍(提告) 112年6月13日0時29分 495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6時25分許,假冒富邦銀行專員,致電林嘉萍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林嘉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3日0時32分 10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3日0時30分 49500元 112年6月13日1時52分 49985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3日1時53分 49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達門市 112年6月13日1時53分 49985元 112年6月13日1時53分 50000元 31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曾宜清(提告) 112年6月12日21時7分 4996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18時58分許,假冒「全統運動報名網」客服人員,致電曾宜清佯稱:工作人員操作錯誤,報名人數變為10人,會多扣款1萬元,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曾宜清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2日21時9分 739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巫祥佑(提告) 112年6月12日23時53分 2998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2日22時53分許,假冒某購物平臺客服人員,致電巫祥佑佯稱:需解除會員,否則其郵局帳戶會一直扣款,稍後郵局客服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巫祥佑陷於錯誤,依假冒之郵局客服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3日0時3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復橫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3日0時4分 10005元 112年6月13日0時22分 29985元 112年6月13日0時25分 2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達門市 112年6月13日0時26分 9005元 33 (起訴書附表編號3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6號移送併辦) 葉佳欣(提告) 112年6月11日14時31分 49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1日14時許,先假冒買家佯稱:因其「旋轉拍賣」網站賣場,未簽署交易保障協議,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並傳送虛偽之客服LINE資訊,致葉佳欣陷於錯誤,依虛偽之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1日14時41分 10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華夏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6月11日14時45分 20005元 112年6月11日14時32分 49986元 112年6月11日14時46分 20005元 112年6月11日14時47分 20005元 112年6月11日15時15分 19987元 112年6月11日14時48分 20005元 112年6月11日14時48分 10005元 112年6月11日15時21分 1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重信門市 112年6月11日14時56分 49987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1日14時59分 5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重信門市 112年6月11日14時58分 49988元 112年6月11日15時1分 49000元 112年6月11日15時18分 9987元 112年6月11日15時30分 20000元 112年6月11日15時20分 9987元 112年6月11日15時41分 2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6月11日16時15分 6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華夏門市 112年6月11日16時22分 30000元 112年6月11日16時30分 59000元 112年6月11日16時27分 29000元 112年6月11日18時46分 12000元 34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吳珮如 112年6月17日0時44分 9998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7日0時44分前某時,先假冒買家向吳珮如佯稱:因其「旋轉拍賣」網站賣場,未完善個人資料,無法在其賣場下單,並傳送虛偽之客服LINE資訊,致吳珮如陷於錯誤,依虛偽之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及國信託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7日0時50分 20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鳳山三誠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7日0時51分 20000元 112年6月17日0時52分 20000元 112年6月17日0時53分 20000元 112年6月17日0時54分 20000元 35 (起訴書附表編號39) 謝宗澤 (提告) 112年6月18日22時16分 4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研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8日22時16分前某時,假冒飯店客服人員,致電謝宗澤佯稱:因後臺工程師操作錯誤,住宿費與其他款項合併,須依指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謝宗澤陷於錯誤,後續依假冒之郵局專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8日22時28分 60000元 高雄市○○區○○○街00○00號高雄德智郵局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8日22時19分 49987元 112年6月18日22時29分 39000元 112年6月18日22時30分 900元 36 (起訴書附表編號40) 首雅筑 (提告) 112年6月10日16時13分 49987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0日15時許,假冒馬拉松路跑活動客服人員,致電佯稱:因系統錯誤,會重複扣款,稍後銀行行員會與其聯繫,協助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首雅筑陷於錯誤,依國信託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0日16時22分 57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如東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6月10日16時16分 7139元 112年6月10日16時46分 62000元 112年6月10日16時26分 61985元 37 (起訴書附表編號41) 侯玉娟 (提告) 112年6月16日19時12分 49987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16時48分許,假冒「OB嚴選」網路購物平臺客服人員,致電侯玉娟佯稱:公司系統遭駭,其信用卡遭盜刷,稍後銀行行員會與其聯繫,協助取消交易云云,致侯玉娟陷於錯誤,依假冒之玉山銀行行員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6日19時46分 【與編號38之提款為同一筆】 89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隆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6月16日19時14分 6081元 38 (起訴書附表編號42) 鍾宇俊 112年6月16日19時17分 33123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16日18時10分許,假冒Friday客服人員,致電鍾宇俊佯稱:因公司設定錯誤,每月會重複刷卡40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鍾宇 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左列人頭帳戶。 112年6月16日19時46分 【與編號37之提款為同一筆】 89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隆門市 李鎵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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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五甲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慈文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研院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庫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