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羈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明
義務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郭佳明釋放,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號5樓之2。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羈押聲請書;駁回理由如附件二所載。二、本件雖有聲請意旨所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 之事由,惟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 第101條之2規定,駁回聲請,逕命被告限制住居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