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羈字,113年度,224號
KSDM,113,聲羈,224,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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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羈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佳明



義務辯護薛國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郭佳明釋放,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號5樓之2。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羈押聲請書;駁回理由如附件二所載。二、本件雖有聲請意旨所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 之事由,惟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 第101條之2規定,駁回聲請,逕命被告限制住居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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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