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4號
KSDM,113,聲保,94,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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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鴻璋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鴻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鴻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 109年3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5月9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5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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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