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怡瑩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相關說明: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㈡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㈢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
㈣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訴法第 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㈤次按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不 併合處罰;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 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 規定。
㈥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 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㈦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 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符合上開規定:
1.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各該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30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 判決確定日前所為。
3.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其 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則悉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同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 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 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4.是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
1.受刑人係犯施用(3罪)、販賣(24罪)、持有毒品(1罪 )、轉讓禁藥(1罪),及持有槍枝(1罪)等罪,除持有 槍枝部分外,餘均與毒品相關,而其販賣及轉讓毒品,係 在民國105年9至11月間、對象共計10人,其餘之罪則介於 107年1至2月間;
2.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
3.受刑人就附表編號30之罪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 再字第14號裁定開始再審程序後,再以112年度再字第2號 判決將原判處之有期徒刑2年2月,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確 定;
4.本院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覆稱略以:無意見,請依法處理等 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受刑人所犯:
1.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71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下稱雄高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245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 抗告,並經確定乙端,有各該裁定,及前引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供查考。
2.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 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 之拘束。
㈣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俱經判處6月以下 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 ,然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編號4至30所示之罪, 均不得易科罰金,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 得易科罰金,無由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
1.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固均已執行完畢。惟依 前揭說明,仍應由本院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就形式上已執 行部分予以折抵;
2.附表編號29所示之併科罰金部分,並不在檢察官本件聲請 範圍內,自應與上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 行之。
均附此指明。
四、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1 2 3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7/2/28 107/2/25 107/1/28 105/10/13 105/10/18 105/10/2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043號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545號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334號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等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1582號 107年度簡字第2113號 107年度簡字第300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判決日期 107/5/21 107/9/5 107/10/23 107/12/4 107/12/4 107/1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1582號 107年度簡字第2113號 107年度簡字第3004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6/12 107/9/26 107/11/23 108/12/5 108/12/5 108/1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6645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0019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1829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4-2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 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3號 附表編號1-3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高雄地檢署109年執更字2406號) 應更正部分: ⑴原聲請書附表「罪名」欄部分,原編號1-7、10僅記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編號8僅記載「藥事法」、原編號9僅記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30所示。 ⑵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3「宣告刑」欄部分,均漏未記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1-3所示。 ⑶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8「宣告刑」欄及「犯罪日期」部分,補充更正如本附表編號4-28所示。
編號 7 8 9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5/10/27 105/11/5 105/11/20 105/10/22 105/11/6 105/10/2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判決日期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2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3號) 附表編號1-3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高雄地檢署109年執更字2406號)
編號 13 14 15 16 17 18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5/10/26 105/10/28 105/11/5 105/11/19 105/10/26 105/11/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判決日期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2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3號) 附表編號1-3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高雄地檢署109年執更字2406號)
編號 19 20 21 22 23 24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5/11/8 105/9/30 105/10/13 105/10/22 105/10/26 105/10/3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判決日期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2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3號) 附表編號1-3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高雄地檢署109年執更字2406號)
編號 25 26 27 28 29 30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罰金不在本次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5/11/8 105/10/8 105/10/11 105/10/28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7/1/31查獲為止 107/1/3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7262號等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305號等 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31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112年度再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7/12/4 107/12/4 107/12/4 107/12/4 108/5/9 113/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 112年度再字第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12/5 108/7/10 113/3/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2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0953號) 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067號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756號(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再審改判如上) 附表編號1-30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高雄地檢署109年執更字24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