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福全
覃國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丁○○(下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甲○○本件犯行 應論以累犯,惟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 具體指出刑案查註紀錄表以外之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 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甲○○前科素行仍依刑法第57條第5 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 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共同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及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犯後態度尚可,而所 竊得之汽車變速箱,業經合法發還告訴人乙○○,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9頁),犯罪所生危害已有 減輕;兼衡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得財物價值,及其等 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本件被告2人竊得汽車變速箱1具,為其等犯罪所得,惟已發 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戊○○、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42號
被 告 甲○○ (年籍資料詳卷)
丁○○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110年 度交簡字第2733號、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02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6月、7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12年4月14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與丁○○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2月24 日11時50分許,由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搭載丁○○,至高雄市○○區○○○段0000號空地,徒手竊取乙○ ○放置該處之汽車變速箱1具(價值約新臺幣1萬5,000元)得 手,經乙○○發現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遂當場查獲上開犯行 ,並扣得前揭汽車變速箱(已發還乙○○),始悉上情。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 等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 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甲○○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 卷可佐,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故意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之累犯。又被告本案 所為,雖與前案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不同,然其甫因前開案 件執行完畢出監尚未滿1年,竟仍未心生警惕,又再犯本案 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 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 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扣案之汽車變速箱1具,為被告2 人之犯罪所得,已發還予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在卷可稽,爰不另聲請沒收之,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戊○○ 檢 察 官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