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27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3年度審易字第12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建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華南商業銀行客戶 資料整合查詢及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陳建文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竟佯為退休之長庚醫院醫生並稱有蝦紅素可販售等語詐 騙告訴人蔡佳樺,致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且破壞人與人之 間之信任,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 尚屬平和,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卷)、 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查被告本案犯行所詐得之款項新臺幣2萬1,600元,核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7272號
被 告 陳建文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
居高雄市○○區○○○路00號2樓
(現於法務部○○○○○○○○○另 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文明知並無蝦紅素可販售,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之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在不詳地點 ,佯為退休之長庚醫院醫生,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醫生 」與蔡佳樺聯繫,並稱:有蝦紅素可販售,需蔡佳樺先匯款 云云,致蔡佳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0月19日14時53 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戶籍地,使用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 下同)2萬1,600元至陳建文提供不知情之林佳宣申設之華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華南銀行帳戶) 。嗣因陳建文遲遲未交付蝦紅素,且藉機拖延後連繫無著, 始知受騙。
二、案經蔡佳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項 1 被告陳建文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以販售蝦紅素為由,提供系爭華南銀行帳戶予告訴人蔡佳樺轉帳2萬1,600元至該華南銀行帳戶,及並未依約交付蝦紅素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詐欺犯行,辯稱:因為我把錢再給一位林先生,林先生是要幫我買蝦紅素的人,但後來林先生連絡不到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蔡佳樺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向告訴人佯稱其為退休醫生,並要求告訴人先匯款以購買蝦紅素,及後續告訴人並未收取蝦紅素等事實。 3 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含轉帳紀錄)影本1份 佐證被告之犯罪事實。 4 本署107年度偵緝字第667號、第668號起訴書、貴院110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影本各1份 佐證被告亦以相同手法詐欺其他被害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受有犯罪所得2萬1,6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