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榮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榮桐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紀榮桐(下稱被告) 辯解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被告辯解不足採之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附件所示時、地徒手拿取附表所示之 物食用,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於警詢中辯稱:我用頭 敲桌子的方式結帳,嗣於偵查中改稱:我拿美金給店員云云 。然查:被告於附件所示時、地未完成結帳動作,亦未支付 任何款項,即將附表所示之物拿至座位區食用乙情,業據 證人即超商店員呂O霖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店內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存卷足憑,則被告辯稱已完成結帳 云云,與事實不符,殊無足採。本件被告以和平之方式取走 他人之物並予以食用完畢,所為顯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犯意,至為灼然。另觀之上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 見被告於結帳未完成即迅速將物品拿至座位區食用,動作流 利順暢,足見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明知應匆匆完成以免中途遭 受制止,而對己身行為具不法性等項自有相當之認識,且觀 諸被告於警、偵中之供述內容,皆能針對提問逐一對答回覆 ,益徵被告於行竊之際,精神狀態並無異於常人之處,其對 於自身行為之意義,具有正常之認識與支配能力甚明。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 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他人財產 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徒手竊取財 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所竊取物品之種類與價值,且迄今尚 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價值新臺幣) 數量 1 日本甘王草莓蛋糕(139元) 2 2 日本北海道牛奶長崎蛋糕(139元) 1 3 愛之味蜂蜜燕麥(30元) 1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871號
被 告 紀榮桐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榮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10日19時2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OO門市),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未結帳即於座 位區食用。經店員呂O霖發覺,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紀榮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拿取附表商品及食用之事實 2 證人呂O霖於警詢之證述 發現東西被竊之經過 3 監視器翻拍截圖、現場照片 佐證本案犯行
二、核被告紀榮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報 告意旨雖因被告辯稱有以頭碰收音機結帳等語,而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係以和平方 式自行自架上取走商品,「以頭碰收銀機」亦難認係詐術, 故應係構成竊盜罪,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附表
編號 品項(價值新臺幣) 數量 1 日本甘王草莓蛋糕(139元) 2 2 日本北海道牛奶長崎蛋糕(139元) 1 3 愛之味蜂蜜燕麥(30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