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鵬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袁鵬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