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45號
KSDM,113,單聲沒,45,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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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佩君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 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商標法第97、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應專 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 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4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 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 公司adidas商標、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 及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 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產 品鑑定書1份(見警卷第25頁、第33頁、第63頁)在卷可稽 ,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 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 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PUMA商標之襪子 66個 (含警方蒐證購得16個) 112年度檢管字第3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7486號卷第11頁) 2 仿冒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襪子 12個 3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襪子 2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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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