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3年度執字第1597號商標法案,業經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47 號判決確定,查扣之仿冒皮包等,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另案被告黃進發、彭育琳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 、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1月13日某時 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堅山學府華夏7樓」,上網登入社群 網站「臉書」,以粉絲專頁「凡皇精品」直播販賣附表所示 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之人下單購買。嗣員警出於蒐證 之目的,於110年1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1,860元之價格 向其購入附表所示編號1之皮包1件,復於同年5月6日以260 元之價格向其購入附表所示編號2之零錢包1件,該款項均依 指示匯款本案被告蔡俊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案被告黃進發、彭育琳則 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透過網路持有、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罪,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4號緩 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 標法第97條後段之幫助犯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智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拘役15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及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
㈡、本案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義大利商 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及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
Y」商標之商品,有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2份及112年度檢管字第1599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 (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三字第11102118 21號刑事案件偵查卷第36、42頁;113年度執聲字第710號卷 第1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是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 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商標之皮包 1件 2 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商標之零錢包 1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