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79號
KSDM,113,單禁沒,179,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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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相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相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海洛因1包,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號、 第23號、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佐。又本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062公克,有卷附111年 度毒保字第12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 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7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31號卷第65、67頁)存卷可 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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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