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68號
KSDM,113,單禁沒,168,202405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南貴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南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5月14日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 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前所犯,故應為 強制戒治之效力所及,而經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 22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 佐。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07公克)經 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09年6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6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 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