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白家綾被 告 高佳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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