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原 告 呂冠瀅
被 告 吳伊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指訴同案被告
黃彥熙詐欺取財部分及一般洗錢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
無罪,是此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