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64號
原 告 創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美
被 告 卓彥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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