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翔
選任辯護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5552號、111年度偵字第16604號、第23741號、
第23742號、第23743號、第29907號、第29908號、112年度偵字
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郁翔與同案被告鄭啓賢、黃 國豪、陳博鈞、陳筱涵、潘洋毅、林柏緯、王俊強、李昆諺 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針對被告黃郁翔部分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就被告黃郁翔部分再開辯論,並 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