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450號
KSDM,112,易,450,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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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羿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羿妏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6日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並 供稱: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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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