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998號
KSDM,112,審金訴,998,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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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8441號、第22744號、第24207號、第25577號、
第26819號、第30318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5629號
)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674號、第35629號),本院合
併審理,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志瑋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王志瑋自民國000年0月間某不詳時起,參與TELEGRAM暱稱「陳启」(或「王啟」)、「周興哲」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詐欺集團,由王志瑋負責擔任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之取款人員(俗稱「車手」)。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珮玲黃羽均、梁耿常、陳宥均、崔晉元、王嘉馨吳芳瑜陳弘章梁惠婷游承翰李慶風郭國義、黃任晧、詹鈞安陳奕勳劉浩宇陳怡靜林秀君任君凱、邢珈綺、林獻霖李孝暄、鄭卉妤、留偉翔、陳熙瑞、姚蕙芬楊凱翔阮氏恆王瑞貿、張耀元、嚴銘浩、邱翌如洪珮芹、陳鼎諾、謝妤婕卓欣潔、高資涵王宇玟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王志瑋再依集團成員指示,持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行為。提領後,再至詐欺集團指定地點,交付給詐騙集團收水成員。嗣經附表一所示之陳珮玲等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王志瑋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 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 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珮玲黃羽均、梁耿常、陳宥均、崔晉元、吳芳瑜陳弘章、梁惠 婷、游承翰李慶風詹鈞安陳奕勳劉浩宇陳怡靜林秀君任君凱、邢珈綺、林獻霖鄭卉妤、留偉翔、姚蕙 芬、楊凱翔阮氏恆王瑞貿、張耀元、嚴銘浩、邱翌如洪珮芹、陳鼎諾、謝妤婕卓欣潔、高資涵王宇玟、證人 即被害人王嘉馨郭國義、黃任晧、李孝暄、陳熙瑞證述相 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所提供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等資料、112年5月9日統一超商華堂門市監視器畫面、統 一超商傑森門市監視器畫面、高雄林華郵局附近監視器畫面 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112年5月13日第一銀行鳳山分行 監視器畫面、全家便利商店瑞興門市監視器畫面、112年5月 9日社東郵局監視器畫面、統一超商崛星門市監視器畫面、 土地銀行中正分行監視器畫面、全聯超市前金自強三店監視 器畫面、統一超商龍客門市監視器畫面、112年5月10日前金 郵局監視器畫面、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監視器畫面、華泰 銀行高雄分行監視器畫面、OK便利商店高雄大同門市監視器 畫面、萊爾富超商高雄大同門市監視器畫面、112年5月11日 土地銀行新興分行監視器畫面、OK便利商店高雄林森門市監 視器畫面、高雄三信八德分社監視器畫面、統一超商信賢門 市監視器畫面、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瑞華門市監視器畫面、統 一超商新盛門市監視器畫面、OK便利商店高雄林森門市監視 器畫面、112年5月12日新興郵局監視器畫面、兆豐商銀新興 分行監視器畫面、112年5月9日第一銀行前鎮分行監視器畫 面、112年5月15日玉山銀行前鎮分行監視器畫面、籬仔內郵 局監視器畫面、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瑞和門市監視器畫面、全 家便利商店高雄瑞東門市監視器畫面、合作金庫憲德分行監 視器畫面、統一超商瑞隆門市監視器畫面、統一超商新憲德 門市監視器畫面、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瑞北門市監視器畫面、 統一超商瑞正門市監視器畫面、112年5月11日全家便利商店 運河門市監視器畫面、統一超商國城門市監視器畫面、萊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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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另附表一編號33所示告訴人洪珮芹匯入附表一編號33所示金 融帳戶之款項,經本院核對告訴人洪珮芹筆錄(見警㈤卷第12 3至126頁),及附表一編號33所示金融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 (見偵㈠卷第95頁)後確認,附表一編號33所示告訴人洪珮 芹匯入附表一編號33所示金融帳戶,並經人提領之款項,尚 有一筆於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32分許,匯款2萬5,075元, 且於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36分、38分許,經人提領各2萬元 、5,800元之部分,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均未記載。惟本院 審酌此筆款項之提領時間,係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記載 被告自該帳戶提領告訴人洪珮芹所匯他筆款項(即附表一編 號33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⒈、⒊、⒋所示匯款)之時間之間( 即附表一編號33被告提領時間欄編號⒈、⒋所示提領時間),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本件提領時並未與他人分工,且 無先交還提款卡後再拿回提款卡提領之情形,如同一帳戶之 領款時間接近,均為其所提領等語,是應認附表一編號33所 示告訴人洪珮芹於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32分許,匯款2萬5, 075元至附表一編號33所示金融帳戶之款項,為被告於112年 5月11日凌晨0時36分、38分許,在不詳地點,各提領2萬元 、5,800元,故就事實部分補充如附表一編號33「匯款時間 」欄⒉ 、「匯款金額」欄⒉、「被告提領時間」欄⒉、⒊、「 被告提領地點」欄⒉、⒊、 「提領金額」欄⒉、⒊所示。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
 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陳启」、「周興哲」及其他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編號2、3、5、14、15、16 、17、19、21、23、24、27、29、33、35、37、38所示告訴 人黃羽均、梁耿常、崔晉元、詹鈞安陳奕勳劉浩宇、陳 怡靜任君凱、林獻霖鄭卉妤、留偉翔、洪珮芹王瑞貿 、謝妤婕高資涵王宇玟、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王嘉 馨,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至指定帳戶內;暨被告多次 提領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指定帳戶內款項之行為,就同一告 訴人、被害人而言,乃基於詐欺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以順利 取得其受騙款項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 ,各侵害同一告訴人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
 ⒋被告本件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 合犯,各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⒌本件被告所犯38罪,侵害不同人之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 
 ⒍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4674號、112年度偵字 第35629號),分別與附表一編號5、33、34之犯罪事實(同 一被害人受詐騙之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刑之減輕部分:
  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為:「犯前四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之法律。而被告 既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洗錢犯行,依上開說明,其本案所犯 洗錢防制法部分,本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 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 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依前揭說明,仍應由本院於依刑 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 被告量刑之有利因子(詳後述),附此說明。
㈢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竟參加所 屬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而負責提款之工作,及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不法所得去向,不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他人財 產損害,更製造金流斷點,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本案 之角色及分工,尚非居於整體詐騙犯罪計畫之核心地位,及 其犯後坦承犯行,合於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其刑事由,而得 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兼衡各告訴人、被害人財產受損之程 度、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 卷)、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復依 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 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 情狀綜合判斷,就被告所犯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認: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不詳時許起 ,參與TELEGRAM暱稱「陳启」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擔任收水車手而為本案詐欺犯行,另涉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 語。
㈡按若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 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 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 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 」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 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



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 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 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 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 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 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本案分別於112年11月29日、113年1月22日繫屬於本院 ,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8日雄檢信萬112偵1844 1字第1129095543號函、113年1月22日雄檢信萬112偵35629 字第1139005810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可查。而於本案繫屬前 ,被告依「陳启」、「周興哲」指示提領贓款而參與詐騙另 案告訴人陳俊維等人之行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610號、第22627號、第23258號提起公 訴,於112年9月7日繫屬臺南地方法院審理,由該法院以113 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7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98號 ,下稱前案)審理等節,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供稱:本案所參與 之詐欺集團,是暱稱「陳起」、「周興哲」等人所屬之詐欺 集團等語,是被告本案顯係參與前案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期間所犯,而前案乃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為加重詐欺犯行之數 案件中,最先繫屬法院者,則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部分 ,俾免於過度評價,自僅應於先繫屬前案之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至其他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袛需單獨 論罪科刑。檢察官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於前案繫屬後 ,另行提起本件公訴,揆諸上開說明,顯就實質上同一案件 向本院重行起訴,本應就被告本案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諭 知不受理判決,惟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起訴意旨另以: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於附表一編 號1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告訴 人任君凱,致告訴人任君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 19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 19所示之帳戶,再由被告於112年5月11日晚間10時39分至40 分許,在萊爾富超商大港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提領2萬元2筆,因認被告此部分提領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惟查:起訴意旨所指被告提領上開金 額之時間,早於告訴人任君凱經詐騙而依指示匯款之時間,



則被告所提領之上開金額,顯非告訴人任君凱本案遭詐欺之 犯罪所得。又卷內無其他事證可證明被告所提領之上開金額 屬告訴人任君凱遭詐欺之款項,是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然被告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附表一編號19其餘所 示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供稱為本件犯行未取得報酬,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為 本件各次犯行實際獲有不法利益,則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 上獲取不法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㈡另本案遭被告隱匿去向之詐欺所得,已經被告轉交本案詐欺 集團之其他成員,而由其他共犯取得,已非在被告之實際管 領中,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萃華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許萃華、趙翊淳移送併辦,檢察官朱秋菊、鄭博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 被告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陳珮玲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某購物網站員工、台新銀行敦南分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陳珮玲,向其佯稱誤將其加入會員,將自其帳戶扣款5,800元,須依指示匯款以保護帳戶云云,陳珮玲不疑有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8分許 2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0分至41分許 統一超商華堂門市(高雄市○○區○○○路00號) 2萬元、1萬元各1筆 2 告訴人 黃羽均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某睫毛膏廠商、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羽均,向其佯稱誤將其變成代理商,若要取消10組睫毛膏訂單,須依指示匯款解除代理云云,黃羽均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2分許 ⒉000年0月0日下午5時8分許 ⒈49,985元 ⒉20,123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分至2分許 ⒉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許 ⒈第一銀行前鎮分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⒉統一超商傑森門市(高雄市○○區○○○路00號) ⒈提領3萬元、2萬元各1筆 ⒉提領2萬元1筆 3 告訴人 梁耿常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生活市集」廠商、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梁耿常,向其佯稱其在平台所留個資遭駭客入侵,遭盜刷12,800元,須依指示轉帳云云,梁耿常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9日晚間7時46分許 ⒉112年5月9日晚間7時54分許 ⒈49,985元  (未包含手續費15元) ⒉49,970元  (未包含手續費1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9日晚間8時5分至7分許 高雄林華郵局(高雄市○○區○○○路000號) 提領6萬元2筆、1萬元1筆 4 告訴人 陳宥均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誠品」廠商、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宥均,向其佯稱電腦系統被駭客入侵,導致訂單被多下10筆,若未取消訂單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陳宥均不疑有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9日晚間7時52分許 29,98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告訴人 崔晉元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MAGIC HOUR」廠商、永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崔晉元,向其佯稱因後台操作有誤,訂購成團體票,若要取消,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崔晉元不疑有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3日凌晨0時15分許 ⒉112年5月13日凌晨0時19分許 ⒈49,986元 ⒉49,986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13日凌晨0時29分至31分許 ⒉112年5月13日凌晨1時26分許 ⒈第一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號) ⒉全家便利商店瑞興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⒈提領3萬元3筆、9,000元1筆 ⒉900元1筆 6 被害人 王嘉馨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網購買家、蝦皮拍賣網站、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王嘉馨,向其佯稱因蝦皮訂單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設定云云,王嘉馨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 ⒈29,987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7分許 統一超商龍客門市(高雄市○○區○○○路0號) 2萬元1筆 ⒉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 ⒊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許 ⒉49,987元 ⒊49,981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至31分許 社東郵局(高雄市○○區○○○路000○0號) 6萬元2筆、3萬元1筆 7 告訴人 吳芳瑜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網購買家、金融機構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吳芳瑜,向其佯稱因網拍賣家須與7-11簽署賣便通協議始得交易,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簽署云云,吳芳瑜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 4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告訴人 陳弘章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網購買家、金融機構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陳弘章,向其佯稱因未進行認證無法觀看商品,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配合驗證云云,陳弘章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4分許 29,078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8分至39分許 統一超商崛星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提領2萬元、9,000元各1筆 9 告訴人 梁惠婷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網購買家、華南銀行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梁惠婷,向其佯稱因臉書交易機制更加嚴苛,賣家須簽署安全交易認證,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進行簽署云云,梁惠婷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3分許 35,989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1分許 土地銀行中正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提領6萬元1筆 10 告訴人 游承翰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Carousell網購買家、臺灣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游承翰,向其佯稱因網拍賣家均須簽署交易保障協議,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進行簽署云云 ,游承翰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許 8,123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告訴人 李慶風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網購買家、臺灣企銀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李慶風,向其佯稱因其臉書帳號違反安全守則將被封鎖 ,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配合開通云云,李慶風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9日晚間7時25分許 114,141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9日晚間7時35分至36分許 全聯超市前金自強三店(高雄市○○區○○○路000號) 提領10萬元、1萬4,000元各1筆 12 被害人 郭國義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網購買家、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郭國義,向其佯稱因賣場違反社群守則將被停權,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設定云云,郭國義不疑有他 ,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7分許 49,984元(未包含手續費1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33分許 前金郵局(高雄市○○區○○○路000號) 提領5萬元1筆 13 被害人 黃任晧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網購買家、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黃任晧,向其佯稱因先前在臉書花費5800元升級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升級云云,黃任晧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36分許 49,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36分許 ⒉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39分至40分許 ⒊112年5月10日晚間10時許 ⒈國泰世華銀行前金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⒉華泰銀行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⒊OK便利商店高雄大同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⒈2萬元1筆 ⒉2萬元2筆、1萬4,000元1筆 ⒊1萬7,000元1筆 14 告訴人 詹鈞安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妍霓絲-嚴選美肌精品」廠商、富邦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詹鈞安,向其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誤植10筆錯誤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訂單云云,詹鈞安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25分許 ⒉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53分許 ⒈24,989元 ⒉16,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告訴人 陳奕勳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妍霓絲」網購平台、金融機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奕勳,向其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誤植8筆錯誤訂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訂單云云,陳奕勳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59分許 ⒉112年5月10日晚間10時2分許 ⒊112年5月10日晚間10時4分許 ⒋112年5月10日晚間10時6分許  ⒈49,987元 ⒉49,987元 ⒊49,988元 ⒋49,98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0日晚間10時8分至9分許 萊爾富超商高雄大同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10萬元2筆 16 告訴人 劉浩宇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中華電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劉浩宇,向其佯稱因合約裡有訂閱HAMI書城,將自動續約扣款1700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設定云云,劉浩宇不疑有他 ,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2分許 ⒉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4分許 ⒊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32分許 ⒋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35分許 ⒌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44分許 ⒈47,123元 ⒉9,890元 ⒊40,000元 ⒋29,987元 ⒌24,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12分至14分許 ⒉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43分至44分許 ⒊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45分至46分許 ⒋112年5月11日晚間9時57分許 ⒈土地銀行新興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⒉OK便利商店高雄林森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⒊高雄三信八德分社(高雄市○○區○○○路000號) ⒋統一超商信賢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⒈2萬元2筆、1萬6,000元1筆 ⒉2萬元2筆 ⒊2萬元2筆 ⒋1萬4,000元1筆 17 告訴人 陳怡靜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先前網購賣家、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怡靜,向其佯稱因操作錯誤誤將訂單誤植18組 ,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設定云云,陳怡靜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晚間11時20分許 ⒉112年5月12日凌晨0時2分許 ⒊112年5月12日凌晨0時4分許 ⒋112年5月12日凌晨0時5分許 ⒈99,985元 ⒉45,212元 ⒊29,985元 ⒋24,102元  (未包含手續費1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晚間11時28分至29分許 ⒉112年5月11日晚間11時31分許 ⒊112年5月11日晚間11時35分至36分許 ⒋112年5月11日晚間11時41分至43分許 ⒌112年5月12日凌晨0時13分至15分許 ⒈全家便利商店運河門市(高雄市○○區○○○路00號) ⒉統一超商國城門市(高雄市○○區○○○路00號) ⒊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瑞華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⒋統一超商新盛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⒌新興郵局(高雄市○○區○○○路000○000號) ⒈2萬元2筆 ⒉2萬元1筆 ⒊2萬元、1萬9,000元各1筆 ⒋2萬元2筆、1萬元1筆 ⒌6萬元2筆、2萬9,000元1筆 18 告訴人 林秀君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太金國際旅行社、中華郵政客服人員 ,撥打電話予林秀君,向其佯稱因漢來海港餐券訂單遭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進行解除云云,林秀君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2日凌晨0時5分許 49,96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告訴人 任君凱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YOXI計程車、金融機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任君凱,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為避免銀行帳戶出現莫名款項,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確認個資云云 ,任君凱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晚間10時41分許 ⒉112年5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 ⒊112年5月12日凌晨0時7分許 ⒈49,985元 ⒉1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19,987元) ⒊99,987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晚間10時44分許 ⒉112年5月11日晚間10時47分至49分許 ⒊112年5月12日凌晨0時28分至30分許 ⒈統一超商港東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⒉OK便利商店高雄林森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⒊兆豐商銀新興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⒈2萬元1筆 ⒉2萬元2筆、1萬9,000元1筆 ⒊3萬元4筆 20 告訴人 邢珈綺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誠品書店、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邢珈綺,向其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造成有會員被升級成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匯款取消云云,邢珈綺不疑有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15分許 24,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30分至31分許 ⒉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33分至34分許 ⒈玉山銀行前鎮分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⒉高雄籬仔內郵局(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⒈2萬元2筆 ⒉2萬元2筆、1萬9,000元1筆 21 告訴人 林獻霖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渣打銀行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林獻霖,向其佯稱其臉書帳號遭停權,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帳號停權云云,林獻霖不疑有他,以網路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1分許 ⒉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18分許 ⒈49,989元 ⒉24,989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被害人 李孝暄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某電商業者、金融機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孝暄,向其佯稱因會員等級VIP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功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李孝暄不疑有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6日凌晨0時31分許 20,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6日凌晨0時3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瑞東門市(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2萬元1筆 23 告訴人 鄭卉妤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生活市集、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李孝暄,向其佯稱因其個資外洩,誤刷其中國信託信用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回退款云云,鄭卉妤不疑有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及存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28分許 ⒉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36分許 ⒊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41分許 ⒋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49分許 ⒌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52分許 ⒈29,989元 ⒉30,000元 ⒊29,000元 ⒋29,000元 ⒌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47分至5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瑞和門市(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8萬元、6萬7,000元各1筆 24 告訴人 留偉翔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買家、台灣企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留偉翔,向其佯稱因其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留偉翔不疑有他,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及存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3分許 ⒉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12分許 ⒈22,017元  (未包含手續費15元) ⒉7,123元  (未包含手續費1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19分至21分許 合庫銀行憲德分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2萬元、1萬5,000元各1筆 25 被害人 陳熙瑞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國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陳熙瑞,向其佯稱因其蝦皮賣場未簽署蝦皮金流,故暫停交易和禁賣等錯誤設定訊息,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陳熙瑞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12分許 5,012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告訴人 姚蕙芬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露天拍賣買家、銀行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姚蕙芬,向其佯稱因其露天賣場須升級金流服務,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驗證流程云云,姚蕙芬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20分許 9,985元 112年5月15日晚間6時25分許 統一超商瑞隆門市(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1萬元1筆 27 告訴人 楊凱翔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臉書買家、7-ELEVEN簽署授權中心人員、銀行專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及撥打電話予楊凱翔,向其佯稱欲購買嬰幼用品,要求其使用7-11賣貨便,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設定云云,楊凱翔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5日晚間8時34分許 ⒉112年5月15日晚間8時37分許 ⒈49,985元 ⒉4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8時52分許 統一超商新憲德門市(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10萬元1筆 28 告訴人 阮氏恆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蝦皮拍賣服務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阮氏恆,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進行身分驗證,否則將列入黑名單云云,阮氏恆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44分許 1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10時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瑞北門市(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2萬元1筆 29 告訴人 王瑞貿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王瑞貿,向其佯稱須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方能取消台灣大車隊信用卡扣款交易云云,阮氏恆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21分許 ⒉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23分許 ⒈49,989元 ⒉49,912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28分至39分許 ⒉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36分許 ⒈玉山銀行前鎮分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⒉合作金庫憲德分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⒈5萬元、4萬9,000元、3萬元各1筆 ⒉2萬元1  筆 30 告訴人 張耀元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55688計程車、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張耀元,向其佯稱因後台人員操作失誤,誤植多次乘車紀錄,有金額核銷問題,須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解除相關紀錄云云,張耀元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29分許 49,98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告訴人 嚴銘浩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誠品、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嚴銘浩,向其佯稱因其有使用會員升級服務,已自動刷一筆金額,若要取消,須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云云,嚴銘浩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34分許 99,98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10時至10時2分許 統一超商瑞正門市(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10萬元、1萬5,000元各1筆 32 告訴人 邱翌如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生活市集」廠商、聯邦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邱翌如,向其佯稱因個資遭外洩,可協助設定不要被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云云,邱翌如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58分許 15,13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告訴人 洪珮芹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旋轉拍賣買家、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珮芹,向其佯稱買家在其賣場下單後 ,銀行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匯款解除買家帳戶凍結後,再歸還所匯款項云云,洪珮芹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7分許 ⒉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32分許 ⒊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48分許 ⒋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50分許 ⒈48,123元 ⒉25,075元 ⒊49,972元 ⒋22,108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19分許 ⒉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36分許  ⒊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38分許  ⒋112年5月11日凌晨0時53分許   ⒈萊爾富超商三民長明門市(高雄市○○區○○○路00號) ⒉不詳 ⒊不詳 ⒋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高雄五福店) ⒈4萬8,000元 ⒉2萬元 ⒊5,800元 ⒋7萬2,000元 34 告訴人 陳鼎諾 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陳鼎諾,向其佯稱因遭駭客攻擊,需其協助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云云,陳鼎諾不疑有他,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2年5月9日晚間6時許 2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5月9日晚間6時47分許 ⒉112年5月9日晚間7時16分至21分許 ⒈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森永門市) ⒉國泰世華苓雅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 ⒈10萬元 ⒉10萬元2筆、8萬6,000元1筆 35 告訴人 謝妤婕 詐欺集團成員向謝妤婕佯稱:因旋轉拍賣帳戶未完成認證,須依指示點選連結並填寫個人資料,始能完成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⒈112年5月9日晚間6時30分許 ⒉112年5月9日晚間6時32分許 ⒊112年5月9日晚間6時52分許 ⒈44,985元 ⒉47,123元 ⒊31,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告訴人 卓欣潔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為黑熊禮盒電商客服,須協助告訴人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5月9日晚間6時44分許 40,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告訴人 高資涵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為臉書客服,須協助告訴人解除臉書拍賣帳戶鎖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⒈112年5月9日晚間6時58分許 ⒉112年5月9日晚間7時許 ⒈49,981元 ⒉49,982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告訴人 王宇玟 詐欺集團向告訴人佯稱為臉書、國泰世華銀行客服,須協助告訴人進行臉書實名制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⒈112年5月9日晚間7時1分許 ⒉112年5月9日晚間7時6分許 ⒈49,984元 ⒉37,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備註:附表一編號1至34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8號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35至38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6號之犯罪事 實。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一編號4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一編號6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7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一編號26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一編號27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附表一編號28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附表一編號30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一編號31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附表一編號32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附表一編號33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附表一編號34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附表一編號36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附表一編號38 王志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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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