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697號
KSDM,112,審訴,697,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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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達


邱曉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14號),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妨害秩序部分,
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丙○○、丁○○被訴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二人因傷害、妨害秩序等案件,原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然傷害部分,被告丙○○已與告訴人乙○○、甲 ○○二人和解成立,告訴人二人並已對被告丙○○撤回傷害告訴 ;就妨害秩序部分,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 本院經徵詢公訴人、被告二人意見,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合議庭爰裁定就妨害秩序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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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