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13年度,35號
KSHV,113,聲,35,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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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趙玉英

上列聲請人因前與相對人許明珠(已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民國107 年度上字第106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定6 個月內期間,乃為使訴訟 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 判安定性而設限制(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  。是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前開6 個 月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與相對人許明珠(已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民國107 年度上字第106 號),聲請人不服本院107  年11月2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於109 年1  月21日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見本 院卷第15至16頁)。聲請人遲至113 年5 月9 日始具狀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逾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 期間,自不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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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