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3號
KSHV,113,聲,23,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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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徐晉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林文傑楊永裕陳亮
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本院民國113年
4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政君即健新醫院林文傑楊永裕、陳 亮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113年度 聲字第23號),應徵收聲請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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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