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梁財明
梁耘慈即梁在發之承受訴訟人
張梁秀花
劉南享即梁秀珍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再審被告 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