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曹宥潔
曹國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東霖
雷艷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雷莛銨(原名雷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雷莛銨(原名雷玉芬)」之記載,應更正為「雷莛銨(原名雷玉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