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竹倫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竹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竹倫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4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