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4年度,19819號
TPEV,94,北簡,19819,200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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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依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 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 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十 六條第一項、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 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 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 者,其效力及於全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 處所行之;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 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發支付命令 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同 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前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項前段、第五百一十五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訴訟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之規定,聲 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非訟中心以民國九十四年度 促字第一八三八五號支付命令命被告(即債務人)互惠網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



原告(即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及 自附表所示支票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以及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一千元,該支付命令 經郵政機關送達債務人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 所(臺北縣中和市○○路二號四樓),經互惠網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具狀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異議 事由為雙方曾就本件票款和解,且該公司業已清償其中部 分款項,異議範圍為票面金額全部,此一訴訟標的對債務 人必須合一確定,且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 行為係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其異議效力自及於合法受支 付命令送達之債務人。
(三)惟債務人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未受支付命令之 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該支付命令核發迄今已逾三 月,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支付命令就債 務人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部分已失其效力,互 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之效力不及於互惠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丙○○
(四)而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前段已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視為起訴)係請求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惠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三人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 並未請求連帶給付,其中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 部分支付命令已失效、未能視為起訴,視為起訴之被告僅 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述及,依前揭法條、說 明,本件原告視為起訴之範圍應為原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即八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小數點以下捨去】。(五)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盧秋月於原 告起訴後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權消滅,經法定代 理人乙○○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聲明承受訴訟。(六)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五)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 之人為當事人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簡易訴訟程序,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至三款、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
(七)本件原告視為起訴之被告僅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請求之金額僅八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小數點以 下捨去】,業如前述,原告乃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請求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並追加被 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二人,其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金額部分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部 分係追加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必要之人為被告,且擴張 、追加部分,復經到庭之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原告此項變更追加於法自無不 合,本院爰就變更、追加後之聲明及被告為審判。(八)其中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為解散 登記,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陳報清算人為丙○○、開始 清算程序,惟迄今仍未清算完結,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四六號卷宗審認無訛,而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甚明,是本件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權利能力、 當事人能力,得為訴訟當事人。
(九)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據票據 關係起訴,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票據付款地為位在臺 北市松山區○○○路三六三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有管轄權。
(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互惠網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背書交付、如附表所示、面 額共二百五十萬元之支票四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均因「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請 求被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丙○○連帶給付票款二百五十萬元,及各票面金額自 附表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兩造確有協議分期攤還票款,然原告 要求被告另行簽發支票更換已屆期之支票供擔保,並由被 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書,未獲同意,是雙方並 未達成和解,至已給付十五萬元票款部分查無實據。(三)證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被告互 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曾到庭以雙方曾經協議由被告逐 年攤還六十萬元,該公司並已清償十五萬元,原告竟仍就原 支票起訴(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等語,資為抗辯,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核屬相 符,本件支票四紙均為真正,並經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當庭辨識後坦認無訛,應堪信為真實。被告互惠網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固辯稱雙方曾經協議由被告逐年攤還六十萬 元,該公司並已清償十五萬元云云,但已經原告否認,被告 復始終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其所辯自難遽採。五、次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第二章第 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於支票準用之;第 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 保承兌及付款;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 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前段、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二百五 十萬元之支票四紙,經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 ○○背書交付原告,原告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揆諸首揭法 條,原告據以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票款二百五十萬元,及 各票面金額自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翌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六、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有 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



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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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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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提 示 日 │ │
│ │ │ │利息起算日│ │
├────┼─────┼────┼─────┼────┤
│互惠建設│華南商業銀│伍拾萬元│94.04.15 │PB │
│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 │94.04.15 │0000000 │
│公司 │ │ │94.04.16 │ │
├────┼─────┼────┼─────┼────┤
│互惠建設│華南商業銀│壹佰萬元│94.05.15 │PB │
│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 │94.05.16 │0000000 │
│公司 │ │ │94.05.17 │ │
├────┼─────┼────┼─────┼────┤
│互惠建設│華南商業銀│伍拾萬元│94.02.15 │PB │
│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 │94.02.16 │0000000 │
│公司 │ │ │94.02.17 │ │
├────┼─────┼────┼─────┼────┤
│互惠建設│華南商業銀│伍拾萬元│94.03.15 │PB │
│股份有限│行復興分行│ │94.03.16 │0000000 │
│公司 │ │ │94.0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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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經被告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背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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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互惠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