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淵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淵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淵瀞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 年4月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4月8日以111年聲字第 5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6 369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