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42號上 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被上訴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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