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278號
TNHV,111,上易,278,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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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呂世麒
呂世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視同上訴呂勝德
訴訟代理人 呂宗
被 上訴 人 呂勝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陳淑芬
呂佩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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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