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0年度,206號
TNHV,110,上,206,2024053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黃甫九天(原名黃聰亮黃天一)


吳洛瑜
共 同 張家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視同上訴人 劉醇星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視同上訴王麗婷
被 上訴 人 蔡玉蓮
吳思儀

余淑珍
王藝潣
高瑞珠
共 同 趙培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4月1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22
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命上訴人黃甫九天吳洛瑜及視同上 訴人劉醇星、王麗婷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高瑞珠逾新臺幣95 萬4,381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高瑞珠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
三、原判決主文第六項關於命上訴人黃甫九天吳洛瑜及視同上 訴人王麗婷、劉醇星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王藝潣逾新臺幣73 萬2,881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四、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王藝潣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
五、其餘上訴駁回。
六、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高瑞珠王藝潣 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 人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 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審判命 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本息部分,其訴訟 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訴人黃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基於 非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即無被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 )提起本件上訴(見本院卷㈠第9至15頁),且非全部無理由 (詳下述),其效力及於未提起上訴之同造當事人王麗婷, 爰併列王麗婷視同上訴人。嗣劉醇星雖於民國112年3月9 日具狀撤回上訴(本院卷㈢第211、212頁),惟黃甫九天吳洛瑜前開上訴之效力亦及於劉醇星,亦應併列劉醇星為視 同上訴人。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黃甫九天(原名黃聰亮黃天一,下稱黃甫九天)自0 00年0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擔任私立南榮科技大學(下 稱南榮科大)校長吳洛瑜為黃甫九天之配偶,於同段期間 擔任南榮科大校長特別助理(下稱校長特助)、校務顧問暨 招生協進會總幹事,協助處理黃甫九天交辦之事務;劉醇星 自102年8月1日起,擔任南榮科大研究發展處(下稱研發處 )處長王麗婷於98年間與南榮科大簽約,受託辦理大學部 學分班招生,其後因育部禁止大專院校委辦推廣育招生 ,王麗婷遂受聘擔任南榮科大研發處推廣育臺南學中心 主任,並於102年間成立麗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麗景公司 ),擔任負責人。
㈡上訴人明知哥斯大黎加(下稱哥國)英培爾大學(Universid ad Empresarial de Costa Rica,以下以英文縮寫簡稱為UN EM,或以中文簡稱為英培爾大學)經哥國公共育部私立大 學高等育國家委員會英文縮寫CONESUP,下稱哥大育 委員會)審核認可之學位僅有「商業管理學士」、「會計學 學士」、「工商管理碩士」等3個商學院之學、碩士,竟為 向不特定多數民眾銷售英培爾大學之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乃推由王麗婷、劉醇星製作宣傳單及簡介,強調英培爾大 學之學士學位19個、碩士學位18個、博士學位18個,涵蓋各 學院之學、碩、博士學位,係經哥大育委員會及我國所認 可,並可利用週末上課、線上學,或加收美金1千元,即



可提早畢業;若僅有國高中學歷者,亦可比照吳寶春模式, 直接攻讀學、碩、博士,或持英培爾大學之大一、大二學分 ,再插班就讀南榮科大之大三、大四課程即可取得南榮科大 之學位。
㈢嗣被上訴人蔡玉蓮吳思儀余淑珍王藝潣高瑞珠誤信 上情為真,各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英培爾大學及南榮科大之 學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各交 付該等款項予附表二所示之人,惟均無法取得經哥大育委 員會及我國育部認可之英培爾大學學位,另原取得之南榮 科大學位亦遭我國育部撤銷,致其等分別受有如附表二所 示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求 為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蔡玉蓮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明幣 別者皆為新臺幣)82萬7,621元、吳思儀77萬2,401元、余淑 珍80萬2,401元、王藝潣102萬3,881元、高瑞珠101萬3,762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則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並均求為判決 駁回被上訴人之本件請求:
 ㈠黃甫九天吳洛瑜部分:由我國育部外國大學名冊查詢系 統可知,英培爾大學係經哥國育權責單位核准設立之大學 ,亦為我國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該校授予之學位均屬合 法;另經公證人公證之英培爾大學公開網頁資料,可獲悉該 校科系課程資訊、學生名冊、與南榮科大簽訂之學術合作契 約、英培爾大學國際事務執行長代理Odin授簽署之授權書 、哥國法院公證書等均為真正,足認被上訴人確實為英培爾 大學之學生;且被上訴人於報名時,清楚知悉上課方式、規 定、取得學位方式等資訊,其等並無告以不實資訊之情;況 縱認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理由,其等亦有疏未查證之與有過失 ,應減輕上訴人之賠償金額;再因被上訴人均曾至崑山中學 、南榮科大或新北高工或以視訊方式上課,享有上課利益, 且其等取得之英培爾大學學歷即使不獲我國育部承認,然 在國外仍屬有效,均屬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享有利 益,自應扣除被上訴人所獲取之利益,而被上訴人獲得學位 之利益高於所繳交之學費,上訴人無需再賠償被上訴人任何 款項;又縱認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理由,亦已罹於2年之時效 等語,資為抗辯。
 ㈡劉醇星、王麗婷部分:劉醇星所經手之被害人僅羅云妘、易 里崴、蘇秀卿郭添裕王平川陳祥峰邱灩雅林宣瑄 、周睿星蘇進來等10人,其未參與本件被上訴人之招生、 繳費等事宜,無共同侵權行為可言;而王麗婷亦係受到黃甫



九天之欺騙始為其招生,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蔡玉蓮高瑞珠請求之金額中,其中有部分為其等配偶彭暐翔、夏 平順所繳納之學費,應予扣除;再被上訴人繳納南榮科大之 學費部分,學校均有實際授課,非屬受騙金額等語,資為抗 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 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 分別列舉如下(見本院卷㈣第131至139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1.南榮科大原名為南榮工商專校,於90年8月1日改制為南榮技 術學院,於102年8月1日改制為南榮科大。黃甫九天自000年 00月間起迄000年0月間止,擔任南榮科大校長吳洛瑜於同 期間,擔任南榮科大校長特助、校務顧問暨招生協進會總幹 事,並協助處理黃甫九天交代之各項事務,於104年12月31 日與黃甫九天結婚;劉醇星自86年起任職南榮工商專校,自 102年8月1日起擔任南榮科大研究發處處長王麗婷於98年 間與南榮科大簽約,受託辦理大學部學分班招生事宜,嗣 育部禁止大專院校委辦推廣育招生,王麗婷改受聘擔任南 榮科大研發處推廣育臺南學中心主任,並於102年間成 立麗景公司,擔任負責人。
 2.育部依大學法授權制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國外學歷符合「畢(肄)業學校應為以列入(育 部)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 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修業期間 、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之要件,始 得採認;若國外學歷有「經函授方式取得;各類研習班所 取得之修課證(明)書;…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 著作取得博士學位;…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 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未經育 部核定(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 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以遠 距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7條之規定者(即應在第4條第 1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 大學修習學分,且學分數部分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遠距實施 辦法,遠距學學分數不得超過總學分數之2分之1)」等情 形,不予採認該學歷。又持外國學歷欲申請入學國內大學之 申請人,應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影本。受理學 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



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等文件送各校辦理申請 入學手續。
 3.英培爾大學經哥大育委員會審核認可之學位僅有「商業管 理學士」、「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等3個商學 院之學、碩士(依英培爾大學設立之「www.unem.edu」官網 所載,該校頒發之學位僅限商學院之「商業管理學士」、「 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商業管理博士」4個 學位;其中經哥大育委員會批准認可之學位,僅有「商業 管理學士」、「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3個學位 ,唯一之「博士學位」,不在該國官方機構認可之列)。 4.原法院刑事庭多次囑託外交部協查英培爾大學學歷案,經哥 國駐尼加拉瓜總領事查證後回覆:(聖荷西市公證人應英培 爾大學校長William Zamora Ganzales於西元2004年7月9日 申請核發由哥大育委員會簽署文書之證明書),依附件研 判,似為「哥國育部私立大學高等育全國委員會」(CO NESUP)回復有關辦理外國大學與哥國私立大學簽約合作之 學位認證事項,惟文件雖出現必要之簽字,未見哥國外交部 驗證簽字或加蓋章戳,本件在海外使用時,其程序明顯未臻 完備;有關哥國育部對哥國國內大學進行海外招生或國際 課程有無相關之規定與限制?回復:確有相關規定或限制。 如國際學生申請在哥國就讀,一般而言,需先獲研習科系之 名額,並提具高中或大學學歷證明及成績單,一旦申獲大學 許可,應即申辦學生特別類別之居留簽證;有關哥國國內大 學核發國際課程之碩、博士及學士學位是否需經哥國育部 認證?回復:所有在哥國使用之學位文憑,均應符合哥國要 求之規範,惟倘在海外使用則必須驗證、或有海牙Apostill e公約免重複驗證之程序驗證;如係私立大學學位文憑,則 由「哥大育委員會」(CONESUP)核發認證,或由尼國 育部(MEP)在文件上直接認證;而公立大學之學位文憑, 則在育部認證前,需先由原大學(副校長室)認證等語, 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1月23日院彥文實字第1070000519號函 及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107年1月19日尼加字第10760800 390號函及所附哥斯大黎加駐尼加拉瓜Camacho總領事西文復 函在卷可參【見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卷(下稱原 審刑事卷)㈤第121至124頁】。換言之,哥國並未許可該國 大學在境外招收不入境哥國就讀之學生並授予學位,且哥大 育委員會對私立大學核發學位證書,具有一定之管理權限 與認證程序。
 5.黃甫九天於原法院刑事庭提出之英培爾大學授權Odin之授權



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見原審刑事卷㈡第57至65頁), 經外交部函請哥國育權責單位確認文件真偽,經我國使館 透過哥國外交部文件證明線上系統(E-registers)查詢, 確係哥國外交部出具「僅證明簽字屬實」證明,但無法確認 內容為真實,有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106年10月3日薩爾 字第10650103630號函及附件可證(見原審刑事卷㈣第38至46 頁)。
 6.原法院刑事庭法官透過外交部向英培爾大學查詢:黃甫九天 所提出之英培爾大學授權Odin之授權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 本、UNEM與Odin之協議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UNEM與南 榮科大之國際學術交流協議書影本及翻譯本、英培爾大學授 權EAICE-Foundation之合約書影本及翻譯本、UNEM、EAICE- Foundation及南榮科大之二方合約書影本及翻譯本、UNEM透 過EAICE給南榮科大之學位課程授權聲明書影本及翻譯本、O din對黃甫九天全權打分數之授權聲明書與公證書影本及 翻譯本、英培爾大學對各學位學程、學分抵免免修課及回溯 學位之授權聲明書及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英培爾大學學生 名單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見原審刑事卷㈡第57至111頁) 等文件之真實性,及Odin是否確實獲得該校合法授權等情, 經原法院刑事庭於106年9月11日以南院崑刑昃105訴490字第 1060049081號函(見原審刑事卷㈣第20至21頁)發文後,又 於107年10月15日以南院武刑昃105訴490字第1070056490號 函(見原審刑事卷㈦第87至88頁)催辦,至今已歷經5年餘仍 無下文。
 7.自育部網站所列印之哥國學制手冊顯示(見本院刑事卷㈩ 第108至116頁),該國高等育分專科育與大學育,大 學育必須修習4至7年,大學又分學士、碩士、博士,各學 位修業年限學士最少8學期、碩士4學期、博士7學期,每學 期15週,並無可加收費用方式提前畢業,或以論文、工作經 驗等折抵應修學分而提前畢業之情。
 8.欲以英培爾大學學士學位轉學插班南榮科大者,必須依國外 大學學歷採認辦法規定進行查證,符合規定者,方可與以採 認具國外大學學歷;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 是針對未持有大學學歷,僅有高中畢業、肄業或通過自學進 修學力鑑定考試之人,欲報考大學一年級、轉學大學二、三 年級、報考碩士或博士班一年級等人所規定之學歷認定標準 。
 9.刑事判決認定:黃甫九天有對外宣稱得以遠距視訊方式上課 ,及英培爾大學不僅是臺灣認可之學校,學歷亦係育部認 可。王麗婷有依黃甫九天所言及事先審視確認無訛而製發英



培爾大學亞太代表處宣傳單。該宣傳單內列出英培爾大學學 士學位19個、碩士學位18個、博士學位18個,合計55個,涵 蓋各學院之學、碩、博士學位,且強調UNEM經哥大育委員 會審核通過、UNEM頒授之學位為世界各國所認可,可利用週 末上課或線上學,不受地點、時差限制等語。 10.刑事判決認定:劉醇星有製作經黃甫九天事先審閱認可之 英培爾大學簡介,載明「英培爾大學為哥大育委員會審 核通過,亦為聯合國科文組織(UNESCO)轄下之機構, 國際大學聯會(IAU機構-總部於巴黎)所認可,其頒發之 學歷為國際上所公認。UNEM為臺灣育部認可之大學,可 提供週末假日上課之輔導課程及專業線上學平台,不受 地點、時差限制,輕鬆計畫提升自我競爭力之進修課程。 獲頒與校本部就學之研究生相同學位之畢業證書」等語。 11.刑事判決認定:黃甫九天有在崑山中學(南部班)、新北 高工(北部班)租用場地,每週末開課,由劉醇星、王麗 婷安排師資,南部班由南榮科大教師(含本身亦購買英培 爾大學博士學位者)、社會人士負責授課;北部班除部分 課程由陳秋蓮(亦為購買英培爾大學博士學位者)授課, 餘幾乎均由陳明震授課(北部班授課內容均屬宗、神學 方面課程)。
 12.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對部分最高學歷僅國、高中畢業 之民眾宣稱:可比照吳寶春模式,直接攻讀學、碩、博士 ;或對部分民眾宣稱:只要加收美金1,000元(折合當時之 新臺幣為3萬元),即可提早畢業,無須上課,並取得哥大 育委員會及我國育部均認可之英培爾大學前揭商學院 、理工學院、育學院等各式學、碩、博士學位學歷。 13.刑事判決認定:黃甫九天有設立「亞太發展研究院」,並 架設網站,宣稱:只要將「亞太發展研究院網站所列21學 系依規定完成修業學分及論文,將可獲頒英培爾大學所對 應學系或研究所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經點選亞太 發展研究院網站「遠距學」,即連結前往由Odin所設立 「www.unem.edu.pl」之「英培爾大學」網站,登入「www. unem.edu.pl」,網址轉至Odin設立之另一個「www.unem.i nternational」網站,並出現類似英培爾大學之官網畫面 ,其中所留之聯絡方式為「i0000000m.edu.pl」(「i0000 000m.edu.pl」、「regist0000000m.edu.pl」均係Odin使 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依該網站內容所示,英培爾大學之 學、碩、博士學位涵蓋商業管理學院、育學院、人類與 宗研究學院、科技與應用科學學院等學院,共幾10個學 位。




 14.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向部分希望取得國內大學學位之 民眾宣稱:「有所謂223入大學資格,如不具高中畢業,上 班4年,可以在英培爾大學修大一、大二學分,再至南榮科 大就讀大三、大四」,或「南榮科大與英培爾大學合作, 可透過英培爾大學之認證,線上學方式再轉國內南榮科 大」,或「毋庸上課,可以用捐贈的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 學士學位,再用國外學歷插班到南榮科大」。
 15.蔡玉蓮吳思儀余淑珍王藝潣高瑞珠均有以英培爾 大學之學士學位證書、成績單轉學插班至南榮科大三年級 下學期就讀,並由不知情之南榮科大職員辦理轉學及抵 免學分,迄至105年5月19日,南榮科大始發函要求前開轉 學生提出駐外使館驗證、入出境證明,因其等均未能提出 入出境證明及駐外使館驗證,南榮科大於同年6月27日發函 略為:其等因入學疑義未能完整檢具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 證明、駐外使館驗證、護照入出境資料為由,取消入學資 格,並繳銷學士學位證書(已畢業)或不發給任何證明文 件(未畢業)。
 16.蔡玉蓮吳思儀余淑珍王藝潣高瑞珠均非劉醇星所 招攬,係王麗婷所招攬,其等將王麗婷招攬時欲取得學位 之費用繳交給王麗婷王麗婷再轉交部分款項予黃甫九天吳洛瑜;其等又為辦理入學插班南榮科大,另將費用直 接匯入吳洛瑜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申設之帳戶(帳號 為:00000000000號,下稱吳洛瑜一銀帳戶)。 17.吳洛瑜一銀帳戶或其在立法院郵局申設之帳戶收受學生繳 納之款項後,黃甫九天再指示吳洛瑜將其中之美金2,000元 匯往George、Odin申設之賽普勒斯私人帳戶,Odin嗣再郵 寄英培爾大學各級學位證書、成績單等予黃甫九天。 18.刑事判決認定:黃甫九天未依劉醇星與王麗婷交付之成績 作為評分參考,即自行套印成績單(日期大部分均倒填, 學科名稱、分數、學分數均不實),並均於學員報名就讀 未滿修業年限,即將成績單、學位證書親自或由吳洛瑜寄 發或轉由劉醇星、王麗婷交付或寄發給部分報名之人。 19.被上訴人報名欲取得之英培爾大學學位,如附表一所示。 ㈡兩造之爭執事項:
 1.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繳費報名就讀之相關課程,可否取得我國 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碩士、博士學位?(即上訴人有無 販賣英培爾大學(假)學歷之侵權行為?)
 2.若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理由,被上訴人受有損害之數額各為若 干?(含繳交之南榮科大學費及夏平順彭暐翔繳納之學費 ,是否亦為王藝潣高瑞珠之受害金額?)




 3.若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理由,上訴人依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 請求應扣抵被上訴人所得之利益,有無理由?
 4.若被上訴人之請求有理由,上訴人依民法第217條規定,主 張被上訴人亦與有過失,有無理由?過失比例為何? 5.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其等所受 損害,有無理由?數額各為若干?
四、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繳費報名就讀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課程, 無法取得我國育部認可之學位,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所明定。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等受上訴人之詐騙, 繳費報名就讀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課程,惟無法取得合法之 學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既經上訴人執前詞否認,自應由被上訴人就該等有利 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經查,被上訴人主張黃甫九天為南榮科大之校長,其推由王 麗婷、劉醇星製作宣傳單及簡介對外招生,強調英培爾大學 之學、碩、博士學位,係經哥大育委員會及世界各國所認 可,並可利用週末上課或線上學,或加收美金1千元,即 可提早畢業;若僅有國高中學歷者,可比照吳寶春模式,直 接攻讀學、碩、博士,或持英培爾大學之大一、大二學分, 再至南榮科大就讀大三、大四課程而取得南榮科大之學位等 情,業據黃甫九天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於檢察官偵查 中、原法院及本院刑事庭供陳明確【黃甫九天吳洛瑜部分 ,見原審刑事卷㈢第99至100頁反面;原審刑事卷第30頁;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卷(下稱本院刑事卷)㈦第67至 73、82至86頁;王麗婷、劉醇星部分,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號卷(下稱偵卷 )㈡第2至9、22至32頁;偵卷㈣第55至61、74至76頁;偵卷㈤ 第122至126頁;偵卷第180至183、196至198頁;原審刑事 卷㈢第157至158頁反面;原審刑事卷㈥第79至101頁反面;本 院刑事卷㈨第339頁),並有王麗婷、劉醇星所製作並經黃甫 九天事先審閱認可內容如兩造不爭執事項9、10所示內容之 英培爾大學簡介、宣傳單及國內企業人才培訓企業專班EMBA 培訓方案資料在卷可憑【見臺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5303 號卷(下稱他卷)㈠第155至157頁;偵卷㈩第112至114頁】, 此部分事實並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屬實,應信為真。



 3.本院參酌以下事證,認被上訴人確實無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 之英培爾大學相關學位:
 ⑴依兩造不爭執事項3所示,英培爾大學官網(「www.unem.edu 」)顯示該校僅有「商業管理學士(Bachel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會計學學士(Bachelor of Accou nting)」、「工商管理碩士(MBA)」、「商業管理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nistration,DBA)」4個學位(見他 卷㈠第69至74頁);又依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107年7月4 日薩爾字第10760402870號函及附件載明:哥大育委員會1 997年11月5日第336-97號決議案中第19條所登載,英培爾大 學正式授權登記之學程計有「企業管理學士(Bachillerato en Administracion de Empresas)」、「會計學士(Bach illerato en Contaduria)」及「企業管理碩士(Maestria Profesional en Administracion de Empresas)」等3項 學程等語(見原審刑事卷㈥第234至238頁)。足認英培爾大 學經哥大育委員會批准認可者,僅有「企業管理學士」、 「會計學學士」、「工商管理碩士」等3個學位,對照如附 表一所示,蔡玉蓮王藝潣高瑞珠所欲取得之英培爾大學 「建築學士」、「企業管理學士」、「飯店管理學士」,及 被上訴人所欲取得之「商業管理碩士」均不在經哥大育委 員會批准認可之列;而吳思儀余淑珍所欲取得之「企業管 理學士」雖在哥大育委員會批准認可之列,惟英培爾大學 官網顯示中,並無開設該等學位。依此,上訴人辯稱英培爾 大學為哥國核准設立之大學,亦為我國育部外國大學參考 名冊所列之學校,且被上訴人均列在英培爾大學之學生名冊 中,並提出英培爾大學學生名冊為憑(見本院卷㈣第91至95 頁),縱認屬實,惟被上訴人所欲取得之學位既無法經哥大 育委員會批准認可,或非英培爾大學實際有開設之學位, 其等終究無從取得合法之學位,則上訴人以英培爾大學之學 、碩、博士學位係經哥大育委員會及世界各國所認可,而 向被上訴人招攬就讀各該學位,確係以不實之事項致被上訴 人陷於錯誤甚明。
 ⑵哥國高等育分專科育與大學育,大學育必須修習4至 7年,大學又分學士、碩士、博士,各學位修業年限學士最 少8學期、碩士4學期、博士7學期,每學期15週,並無可加 收費用方式提前畢業,或以論文、工作經驗等折抵應修學分 而提前畢業等情,業如兩造不爭執事項7所示,並有自育 部網站列印之哥國學制手冊可參(見本院刑事卷㈩第108至11 6頁)。足認上訴人以加收美金1千元,即可提早畢業為誘因 向被上訴人招生,確與哥國之學制不符,其招生之內容亦有



不實之情事。
 ⑶依兩造不爭執事項4所示,原法院刑事庭囑託外交部協查英培 爾大學學歷案,經哥國駐尼加拉瓜總領事函覆略以:國際學 生申請在哥國就讀,一般而言,需先獲研習科系之名額,並 提具高中或大學學歷證明及成績單,一旦申獲大學許可,應 即申辦學生特別類別之居留簽證;又所有在哥國使用之學位 文憑,均應符合哥國要求之規範,倘在海外使用則必須驗證 、或有海牙Apostille公約免重複驗證之程序驗證;如係私 立大學學位文憑,則由哥大育委員會核發認證,或由尼國 育部(MEP)在文件上直接認證;而公立大學之學位文憑 ,在育部認證前,需先由原大學(副校長室)認證等語, 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1月23日院彥文實字第1070000519號函 及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107年1月19日尼加字第10760800 390號函及所附哥國駐尼加拉瓜Camacho總領事西文復函在卷 可參(見原審刑事原審卷㈤第121至124頁)。換言之,哥國 並未許可該國大學在境外招收「不入境」哥國就讀之學生並 授予學位,且哥大育委員會對於私立大學核發學位證書具 有一定之管理權限與認證程序。衡以黃甫九天身為南榮科大 之校長,劉醇星則為研發處處長,並以此對外收費招生,是 其等在學術及育界任職多年,對於育制度及各國學制與 大學頒給學位情形,自較一般人熟悉,且具備查辨真偽之能 力,其等對上開事項自難諉為不知,又上訴人對每位欲就讀 英培爾大學之學生收取學費數10萬元,金額甚高,更應於招 攬前謹慎查核我國與哥國間有關育法令之相關規定,及英 培爾大學本身經哥國政府許可頒發之學位、開設課程內容、 師資、畢業條件及海外學生入學等相關規範,惟其等竟捨此 不為,逕以宣傳單、簡介向被上訴人陳稱可透過「遠距學 」方式取得英培爾大學如附表一所示之學位,核與哥國並未 許可大學在境外招收「不入境」就讀大學並授予學位之情不 符,顯有故意以不實之事實對外招生之事實。
 ⑷育部依大學法授權制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國外學歷符合「畢(肄)業學校應為以列入(育 部)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 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修業期間 、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之要件始得 予以採認。若國外學歷有「經函授方式取得。各類研習班 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 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 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未經育 部核定(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



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以遠 距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7條之規定者(即應在第4條第 1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 大學修習學分,且學分數部分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遠距實施 辦法,遠距學學分數不得超過總學分數之2分之1)」等情 形不予採認該學歷,業如兩造不爭執事項2所示,並有育 部106年7月25日臺高㈤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附件(見 原審刑事卷㈣第2至9頁反面)、107年1月26日臺技㈣字第10 70008350號函及說明在卷可稽(見原審刑事卷㈤第162至165 頁)。準此,上訴人既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即麗 景公司)在國內招生,且「全部」以遠距學方式授課(遠 距學之學分數逾總學分數之2分之1),依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第10條第7、8款規定,我國自不得予以採認該學 歷,而上訴人身為育相關從業人員,對上開規定自應知之 甚詳,其等明知及此,竟仍以「受託機構名義」,對被上訴 人宣稱可透過「遠距學」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英培爾 大學學位,核屬以不實之事項對外招生無訛。
 ⑸參酌劉醇星於偵查中供稱:有些學生沒有實際來上課,英培 爾大學規定碩士是1年,博士是2年,而且博士要完成論文, 我只是負責把學生報名表交給黃甫九天,錢匯給吳洛瑜,之 後學生就可以拿到英培爾大學提供的學位及證書。就我所知 ,有很多學生出席率不高,但他們後來也可以拿到學位及證 書,我沒有把學生出席勤惰情形及學習評量等資料拿給黃甫 九天,我僅須將學生報名表拿給黃甫九天,於一定期限即可 取得吳洛瑜交付之英培爾大學學位證書及成績單等語(見偵 卷㈡第3頁反面、第23頁);佐以王麗婷於原審刑事庭亦供陳 :我不知道上課的成績如何,是校長黃甫九天處理,時間到 了,我會跟黃甫九天說上完課,黃甫九天就會處理畢業證書 和成績單等語(見原審刑事卷㈢第157頁反面);再勾稽黃甫九 天於偵查中陳稱:扣案隨身碟內倒填日期的成績單、學科及 分數,是我製作的,照理講,以我跟英培爾大學的協商,是 要根據學生的經歷及已得之證照、學分及報告去抵,但後來 我都亂打等語(見偵卷㈤第96頁),互核一致。綜此可見,劉 醇星、王麗婷並未確實將學生之成績、出勤紀錄交給黃甫九 天,黃甫九天亦未提出所謂遠距學平台回傳成績予英培爾 大學,學生成績均由黃甫九天毫無根據評定,是英培爾大學 既未實質考核被上訴人之出缺勤及學習狀況,黃甫九天即率 爾填載被上訴人之成績,而劉醇星、王麗婷亦知悉該情,顯 見被上訴人取得之英培爾大學學位難認係由哥大育委員會 審核認可,其等獲頒如附表一所示之英培爾大學學位,自無



從經我國育部採認。
 ⑹黃甫九天雖提出如兩造不爭執事項5、6所示之文件,據此辯 稱其確有與經英培爾大學授權之Odin合作,為英培爾大學招 生境外學生,並無詐欺事實。惟細譯上開文件中,僅有英培 爾大學授權Odin之授權書與公證書影本及翻譯本(見刑事原 審卷㈡第57至65頁),經我國使館透過哥國外交部文件證明 線上系統查詢結果,確係哥國外交部出具「僅證明簽字屬實 」,無法確認內容為真,有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館106年1 0月3日薩爾字第1065010363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見原審 卷㈣第38至46頁),其餘文件均無法證明屬實,自難為有利 上訴人之認定。
 4.本院參酌以下事證,認被上訴人無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南 榮科大學位:
 ⑴證人即時任職育部技術及職業育司專員高秋香於偵查中 證稱: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若持英培爾大學學 士學位插大轉入南榮科大三年級,必須提出國外學歷證件及 歴年成績單影本及入出境紀錄。育部後來有請南榮科大提 供相關學生之報考資格,發現被上訴人當初都沒有提供入出 境紀錄,即順利插大至南榮科大,南榮科大也表示未按規定 處理;(問:育部有所謂吳寶春條款?)根據入學大學同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