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謝文章 住○○市○○區○○里○○○000號
被 上 訴人 許清標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羽誠律師
柳博硯律師
被 上 訴人 鄧紹威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
第9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是上訴人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