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諺
指 定
送達代收人 柯怡妃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
字13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3日星期
三上午11時40分許,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