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益葳
選任辯護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82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74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
9286號,及追加起訴: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4096號、第2646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2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 判斷,合先敘明。
二、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20號、112年 度金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被告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2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2主文欄所 示之刑。被告不服而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檢察官 則未上訴。經本院當庭向被告及辯護人確認上訴範圍,皆稱 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 名、罪數,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 68號卷二《下稱本院2卷》第190-191、409-410頁),足見被 告對於本案請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部分。因此,本 院爰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加以審理,其他關於本案犯罪事實 、罪名、罪數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三、因被告表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有關本案 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關係)部分之認定,均 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
四、被告上訴意旨(含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詐欺等 罪固有不該,但於本院時已承認犯行,面對應有的處罰,且 盡力賠償被害人,目前也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被害
人楊雅蘭達成調解,並給付部分調解金額,請考量被告犯後 態度,從輕量刑等語。
五、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 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新法增加『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條件,是 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於本院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 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 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就上開減刑事由,依刑法第 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六、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 ,事證明確,因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按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被告於原審時雖未坦承犯 行,然其事後已於本院時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犯 行均坦承不諱,表示認罪,頗具悔意,足認原審量刑時之裁 量事項已有所變動。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失之過 重,容有未洽。
⒉被告事後已於本院時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楊 雅蘭達成民事調解,並給付部分調解金額,有調解筆錄1份 、匯款交易明細1紙(本院2卷第383-384、451頁)在卷可憑 。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失衡,亦有未洽。 ⒊被告上訴意旨原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以其事後已坦承認 罪,並已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原 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則非無 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所處之刑部分,予以撤 銷改判,期臻適法。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卻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不法 利益,參與並招募他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指示車手提 款及收取贓款之工作,危害社會治安及人際信任,除使檢警 追查困難外,亦使被害人無從追回被害款項,所為殊值非難 。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 後終能於本院時坦認犯行之態度,且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 所示之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並給付部分調解金額,其餘被
害人則尚未成立和解或調解,被告與其他成員之分工情形、 被害人所受損害、犯罪之手段,及斟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暨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餐廳服務業,月入約新臺幣4萬5,000元,未婚無子 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案判決時定其應執 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 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 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 除犯本案外,另涉嫌他起詐欺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參酌前揭裁定意旨 ,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 明。
㈣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梓榕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麗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詐欺集團提領 或轉匯情形 參與之正犯 主文 1 (即起訴書附表1-1) 潘永歷 於110年4月1日13時23分經LINE暱稱「陳嘉怡」慫恿至「飆股投資交流群A86(YTP,ECEC)」網站投資,致潘永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45分 10萬元 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7分自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戶)匯款119,000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7時59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18,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8時再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65,000元至張俊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於同日下午8時19分再自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8時34分、隔日(8日)12時10分持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裕農店自動櫃員機、統一超商好富店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15,000元、2萬元、於同日下午8時20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國泰東台南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後,分別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即起訴書附表1-2) 莊秉楓 於110年3月初在Facebook看到代操團隊廣告而透過LINE至「皇家娛樂城」、「金雞娛樂城」註冊帳號儲值投資,致莊秉楓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8分 25萬元 程杰弘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下午3時18分自程杰弘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26萬元、79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3時19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9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3時26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2萬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39分、下午3時40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國泰東台南分行自動櫃員機分別提領10萬元、27,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 2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 54萬元 3 (即起訴書附表1-3) 王佩雯 於110年3月24日在Facebook收到訊息稱:購買「精彩大樂透」可分得港幣1,400萬元獎金,致王佩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5分 6萬元 程杰弘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分自程杰弘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4時6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6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7分至全聯台南自強門市自動櫃員機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6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即起訴書附表1-4) 黃珮蓉 於家中上網在臉書認識暱稱「維恩」,並加入LINE認識暱稱「Neil小唐」、「許舒涵Nancy」等人,其等邀請黃珮蓉投資匯款,致黃珮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2分 3萬元 曾彥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7分自曾彥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33,000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4時20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33,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4時21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33,000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33分、下午4時34分、下午4時35分至全聯台南裕農門市自動櫃員機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13,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即起訴書附表1-5) 張婉茹 於110年4月9日在Facebook看到「火理財」投資廣告至該網站註冊投資,致張婉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2分 25,000元 曾彥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1分、下午4時32分分別自曾彥翔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5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4時33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8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4時34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8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33分、下午4時34分、下午4時35分至全聯台南裕農門市自動櫃員機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13,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即起訴書附表1-6) 陽尚臻 於110年2月底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暱稱「Walton Lee」網友,經其介紹認識LINE暱稱「娜娜」、「皇家客服中心」,由其等以投資為由要求楊尚臻匯款,致楊尚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1分 12萬元 程杰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5分自程杰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5時36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2萬元至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5時38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95,000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48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裕農門市提領95,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即起訴書附表1-7) 鍾昱凱 於110年3月4日在交友網站「探探」認識網友LINE暱稱「惠晴」,經由其介紹至「DoubleCoin大華銀數字數位」投資平台投資,致鍾昱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8分 546,100元 林軒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8分自林軒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46,000元至陳宥恩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宥恩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55分自陳宥恩所有之永豐銀行帳戶匯款546,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4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自強門市提領10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即起訴書附表1-8) 袁依涵 於11日年04月08號於手機APP「LESPARK」認識暱稱「徐梓晴」經由其介紹至「招商外匯」APP投資,致袁依涵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47分 5萬元 阮清紅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57分自阮清紅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44,000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1時11分自潘嘉錡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44,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17分、上午11時18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自強門市分別提領10萬元、11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即起訴書附表1-9) 范如燕 於110年3月12日在Facebook認識暱稱「Arian Pirlo」之人,「Arian Pirlo」稱有一筆獎金可供領取,致范如燕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50分 25萬元 阮清紅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57分自阮清紅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44,000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1時11分自潘嘉錡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44,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戊○○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17分、上午11時18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自強門市分別提領10萬元、11,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戊○○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即起訴書附表2-1) 曹文馨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Facebook看見投資廣告後,透過LINE暱稱「jenny chen」介紹至「安本數位」平台投資,致曹文馨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110年4月14日上午8時18分 30萬元 莊舜安所有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110年4月14日上午9時34分自莊舜安所有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0萬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上午9時34分自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0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上午9時37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0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上午9時38分、上午9時39分、上午9時40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崇明店分別提領10萬元(3筆)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即起訴書附表2-2) 徐浩翔 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0分在Facebook看到投資期貨廣告,透過LINE暱稱「紀婆婆100」介紹至「BAG國際數位交易」平台投資,致徐浩翔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 5萬元 林維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自林維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萬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15分自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20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16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20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下午2時21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崇明店分別提領10萬元(2筆)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即起訴書附表2-3、2-16) 王建元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透過交友軟體「PARTYYING」認識LINE暱稱「羊羊」、「Mia」,由其等介紹至「大華銀行數字數位」投資網站投資,致王建元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 40萬元 李佳芯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自李佳芯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3時24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20萬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下午3時35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崇明店分別提領10萬元(2筆)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 45萬元 林維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自林維銓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5萬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52分自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20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53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0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2時57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家台南榮玉店提領10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13 (即起訴書附表2-4、2-5) 楊雅蘭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整在Facebook看到廣告,透過LINE暱稱「Anna韻涵」介紹至「ASIA GOTRADING」投資網站投資,致楊雅蘭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4分 3萬元 黃泰穎所有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自黃泰穎所有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4時38分自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4時38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4時41分、下午4時44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大忠門市提領2萬元、9,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 3萬元 黃泰穎所有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6分自黃泰穎所有之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5時27分自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1,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5時28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1,000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5時30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家台南榮玉店提領11,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14 (即起訴書附表2-6) 鄧雅芳 於110年1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Pikabu認識LINE暱稱「翔的朋友」,由其介紹至「鉅能」交易平台投資,致鄧雅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 3萬元 許家榮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5分自許家榮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8萬元至程杰弘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程杰弘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同日下午4時46分自程杰弘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匯款8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52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萊爾富台南南慶店提領85,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5分 29,985元 15 (即起訴書附表2-7) 沈聖傑 於110年2月7日在Facebook加入博奕社團,認識LINE暱稱「莫熙」,經其介紹至遊戲網頁投資,致沈聖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32分 100萬元 黃郁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39分自黃郁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7萬元至程杰弘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程杰弘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8時39分自程杰弘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47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8時45分、下午8時46分、下午8時48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永康中正店提領10萬元、45,000元、5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6 (即起訴書附表2-8) 施文翔 於110年3月4日在APP「股市爆料同學會」認識暱稱「Amy」,透過其介紹至「dooprime」投資平台投資,致施文翔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6分 3,000元 黃郁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1分自黃郁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3,000元至程杰弘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程杰弘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41分自程杰弘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3,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2時46分、下午2時47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東發門市提領2萬元、13,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即起訴書附表2-9) 沈俊獻 於110年2月中旬在交友軟體「PAKTOR」認識LINE暱稱「~依璇~sharonie」,透過其介紹至「TRARESPACE」投資平台投資,致沈俊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2分 35萬元 黃郁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7分自黃郁晴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7萬元至程杰弘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程杰弘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1時38分自程杰弘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7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1時49分、下午1時51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崇道店提領10萬元、57,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 (即起訴書附表2-10) 廖凱嵐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彼特必投資網站要求支付保證金後才能出金,致廖凱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7分 17萬元、52萬元 李佳芯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8分自李佳芯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690,500元至陳宥恩所有之建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宥恩所有之建華銀行帳戶)、同日下午1時49分自陳宥恩所有之建華銀行帳戶匯款402,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1時51分、下午1時52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崇道店提款10萬元(2筆)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9 (即起訴書附表2-11) 郝繼萍 於112年2月中旬加入LINE群組「飆股投資交流群S87」,群組推薦至「YTP」交易中心投資,致郝繼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9分 50萬元 吳秉澤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1分自吳秉澤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3時45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3時59分、下午4時整、下午4時1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崇道店提款10萬元(2筆)、64,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 (即起訴書附表2-12) 張辰宇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5分收到簡訊加入LINE ID:gt675,由其介紹至「YTP數位平台」投資,致張辰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 1,000元 吳秉澤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自吳秉澤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5時57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6時7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德航門市提領2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即起訴書附表2-13) 杜威廷 於網路上認識LINE暱稱「張雅雅」,由其介紹至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杜威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4分 28,500元 吳秉澤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自吳秉澤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5時57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6時7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德航門市提領2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即起訴書附表2-14) 劉佩砡 於LINE投資群組認識暱稱「陳梓芊」介紹至「YTP」投資虛擬貨幣平台投資,致劉佩砡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0分 252,000元 吳秉澤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2分自吳秉澤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2,000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6時44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82,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6時49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家超商台南榮寶店提領2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即起訴書附表2-15) 林淳葳 於Facebook認識友人,經由其介紹至「安本數位科技」平台投資,致林淳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9分 3萬元 李佳芯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8分自李佳芯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19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2時22分、下午2時23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大忠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即起訴書附表2-17、2-18) 林建惠 (起訴書附表誤載林宜靜為被害人) 在網路上投資,致林建惠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日下午8時13分、下午8時36分 10萬元、2萬元 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8時50分自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4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8時52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4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8時58分、下午8時59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崇明店提領10萬元、4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000年0月0日下午9時15分 12萬元 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日下午9時29分自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9時30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2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9時36分、下午9時37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家台南榮玉店提領10萬元、2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25 (即起訴書附表2-19) 范明松 於110年3月24日於通訊軟體LINE加入股票分析群組,經由群組成員及講師介紹至「YTP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110年4月6日上午10時19分 20萬元 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110年4月6日上午10時26分自林晉堂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0萬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0時28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0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萊爾富台南南慶店提款10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6 (即起訴書附表2-20) 李家逵 於109年12月24日在通訊軟體WeChat認識暱稱「Cherry」之人,經由其介紹至「Meta Trader 5」APP投資外匯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110年4月14日上午11時45分 10萬元 王政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110年4月14日上午11時44分自王政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8萬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1時44分自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8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上午11時46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家榮玉店提領8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即起訴書附表2-21) 劉綠霜 於110年1月時於Facebook認識暱稱「嘉怡」之人,經由其介紹至「YT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 284,284元 王維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分別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下午2時1分自王維琳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8萬元、4,000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3分自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284,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2時6分、下午2時7分、下午2時8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仁和店提領10萬元(2筆)、7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8 (即起訴書附表3-1) 游庭銓 於110年3月初在交友軟體「Just Dating」上認識暱稱「邱佳馨」之人,經由其介紹至「安本數位科技」投資虛擬貨幣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16分 54萬元 莊舜安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0分自莊舜安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4萬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12時21分自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24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12時22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16,000元至梁淑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乙○○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12時27分持梁淑惠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長榮店提領10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乙○○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 (即起訴書附表3-2) 曾秀英 於LINE認識暱稱「張雅婷」之人,經由其介紹投資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110年4月26日上午11時36分 29萬元 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自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9萬元至潘嘉錡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58分自潘嘉錡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19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乙○○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下午3時5分、下午3時6分持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長榮店提領10萬元、9萬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乙○○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0 (即112年度金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1) 己○○ 110年1月13日於交友軟體「速約」認識暱稱「姚子萱」,經由其介紹加入LINE群組至加密貨幣平台投資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10分 140萬元 黃金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分別於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13分、上午10時15分、上午10時20分自黃金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368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0時14分、上午10時19分、上午10時21分自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分別匯款3萬元、367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0時14分、上午10時19分、上午10時21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30000元、4000元至張俊翔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上午10時29分、上午10時30分、上午10時31分、上午10時34分、上午10時36分持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萊爾富超商永康真愛店提領10萬元(4筆)、33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1 (即112年度金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2) 丁○○ 109年12月19日於交友軟體APP認識友人,經由其介紹至「景順數位國際」投資平台投資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1分 65萬元 黃金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自黃金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6分自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匯款49000元至謝閔卿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同日下午2時9分自謝閔卿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匯款49000元至張俊翔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於同日下午2時58分持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台南自強店提領49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2 (即112年度金訴字第3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3) 徐傳曜 110年1月初於交友軟體「交友軟體Pikabu/台灣配對率超高、社交零距離」APP認識暱稱「星星」之人,經由其介紹至「Coin Day Taiwan」投資平台投資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44分 120萬元 黃金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下列期間進行轉匯行為:於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58分自黃金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9萬元至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同日上午11時自謝閔卿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匯款397000元至張俊翔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後,再由張俊翔依丙○○、甲○○指示分別於同日上午11時6分、上午11時7分、上午11時12分、上午11時13分持張俊翔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提款卡至萊爾富超商南市海安店及不詳ATM提領10萬元(3筆)、97000元後,交付甲○○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丙○○ 甲○○ 張俊翔 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