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114號
TNHM,113,金上訴,114,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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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知暘
選任辯護人 高誌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①111年度金
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②111年度金訴
字第87號民國11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③111年度金訴字第158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民國11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④111
年度金訴字第25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5、108號民國112年12月
20日第一審判決。⑤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民國113年1月3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追加起訴案號均如附表所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原審各案均認定被告共 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罪數、判決結果均如 本判決各該附表所示),僅有被告提起上訴,被告表明其對 於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及罪數均不爭執,明白表示其 僅針對原審宣告之「刑」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本 院114號卷第205頁審理筆錄參照,被告並表示尚有其他案件 繫屬法院,本院毋庸為其定應執行刑,見本院114號卷第215 頁審理筆錄)。觀諸第一審判決並無顯然影響於判決之訴訟 程序違背法令、重要事實認定暨罪名之論斷錯誤,或第一審 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或案件有應預知免訴或不 受理判決等顯然違背法令,或對被告之正當權益有重大關係 之事項等不受當事人一部上訴的情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991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原審認定的「犯罪事 實、罪名及罪數」並不在本院審查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項立法理由參照),本案審判範圍即僅就原判決「量 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二、被告就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坦承犯罪,原審認為被告各案均有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事由,認事用法核屬正 確。
三、被告上訴雖主張: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在原審已 與許多被害人達成和解,雖然收入不高,但都勉力按期賠償 被害人各期款項,原審量刑過重等語。然查:
 ㈠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符合罪 刑相當原則,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審判決就被告量刑部分 ,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其中包括被告犯 後坦承犯罪,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然迄今就 分期還款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等情節,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 無濫用裁量之情事,且與被告犯行的情節相當,並無過重之 虞。
 ㈡被告於原審判決後,雖然有繼續履行和部分被害人約定好的 分期付款義務(本院依據被告提出的單據,整理調解、清償 情形一覽表,附於本院114號卷第249頁以下),然量刑判斷 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 中片段,遽予評斷(最高法院110年年度台上字第5396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的情況,業 經原審判決於量刑時予以考量,被告履行各該分期付款條件 ,本來就是被告在民事上的義務,尚難認為被告有在原審判 決後繼續賠償,本院即必須為被告調降刑度,尤其觀諸被告 於原審判決後,賠償各該被害人的款項大多僅有1000元左右 ,有被告提出的還款單據、本院上開整理表在卷可參,加上 原審量刑已無過重之虞,本院更無為被告調降刑度的必要。 惟被告此等犯後態度,日後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 行刑時,可陳報作為正面的考量因子,併此敘明。 ㈢綜上,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被告於本案之前,未曾因任何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雖有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 途賺取所需,無視近年詐欺案件頻傳,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 騙,損失慘重,仍參與本案各次的詐欺及洗錢犯行,被告參 與洗錢次數高達數十次,被害人眾多,被告也沒有與大部分 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大部分被害人財產損害,本院認為上 開宣告的刑度乃有執行的必要,方能警惕被告切勿再犯,因 此本案各罪宣告之刑雖然均在2年以下,仍不適合對被告為 緩刑宣告。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二審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即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號一、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 號。
二、原審判決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2號。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1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晚間6時42分許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鍾依玲於110年9月24日、110年10月2日、110年12月7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51至59頁) ⒉非供述證據:  鍾依玲操作MU平台流程擷取畫面、客服對話紀錄(見警卷第19至28頁、第30至35頁、第36至38頁、第60至66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9分許 1萬元 2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6分許 9,400元 ⒈供述證據:  周昱孜於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8日、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67至76頁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周昱孜操作MU平台流程擷取畫面、客服對話紀錄(見警卷第19至28頁、第30至35頁、第36至38頁、第7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22日上午11時21分許 4萬9千元 3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中午12時33分許 7萬元 ⒈供述證據:  顏廷安於110年8月31日、110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79至85頁) ⒉非供述證據:  顏廷安操作MU平台流程擷取畫面、客服對話紀錄(見警卷第19至28頁、第30至35頁、第36至38頁、第8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即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7號一、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07號、111 年度偵字第547、901、1204、1205、1206、1298、1520、15 21、1522、1738號。
二、原審判決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7號。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1 吳惠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吳惠智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公司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許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吳惠智於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9107號卷第9至12頁) ⒉非供述證據:  網頁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107號卷第34至4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姚之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姚之浩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姚之浩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1日晚間10時27分許 1萬5,000元 ⒈供述證據:  姚之浩於110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547號卷第7至13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對話截圖、網頁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47號卷第15至32頁、第35、4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2日凌晨0時4分許 2萬元 3 唐玉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怡 Amy」向唐玉紅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唐玉紅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5分許 27萬3,000元 ⒈供述證據:  唐玉紅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901號卷第295頁至第310頁) ⒉非供述證據:  永豐銀行台幣匯出匯款交易狀態查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01號卷第331頁、第339至34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莊閔傑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莊閔傑於110年7月2日,透過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莊閔傑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0日晚間9時13分許 3萬元 ⒈供述證據:  莊閔傑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1204號卷第11至17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結果、網頁及通話截圖(見偵1204號卷第79至83頁、第97至99頁、第111至11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10日晚間9時20分許 2萬5,000元 110年9月14日上午9時54分許 1萬元 5 葉孝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葉孝廷於110年7月8日前,加入「MU投資平臺」,致葉孝廷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2萬元 ⒈供述證據:  葉孝廷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1205號卷第11至12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頁截圖(見偵1205號卷第25、29頁、第33至37頁、第4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許 2萬8,000元 6 鍾春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鍾春寶於000年0月間中旬,透過公司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鍾春寶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6日上午9時46分許 5,000元 ⒈供述證據:  鍾春寶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1206號卷第11至1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網頁資料(見偵1206號卷第27、28頁、第35頁、第40至4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5日上午9時39分許 2萬元 7 莊志聖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莊志聖於110年7月9日,透過公司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莊志聖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9日晚間8時22分許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莊志聖於110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1298號卷第9至11頁) ⒉非供述證據:  交易明細查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簿內頁影本(見偵1298號卷第19至21頁、第25至26頁、第31至3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19日晚間8時23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19日晚間8時35分許 2,000元 110年7月19日晚間9時29分許 1萬5,000元 8 邵宥勝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邵宥勝於110年7月11日前某日,透過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邵宥勝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4日晚間8時28分許 500元 ⒈供述證據:  邵宥勝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1520號卷第13至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簿內頁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520號卷第31至39頁、第5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4日晚間8時30分許 500元 110年8月11日晚間7時52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11日晚間7時54分許 5萬元 9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xu」向游智強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上午6時25分 1萬5,000元 ⒈供述證據:  游智強於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1521號卷第11至12頁) ⒉非供述證據:  轉帳資料、對話記錄、網頁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521號卷第21至46頁、第69至7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姍」向梁又杰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0日晚間9時31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梁又杰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1522號卷第13至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記錄、對話記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522號卷第17、18頁、第56至57頁、第6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買鈺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浪漫救星」向買鈺翔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買鈺翔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7日晚間9時37分許 3萬元 ⒈供述證據:  買鈺翔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偵1522號卷第81至87頁、本院卷一第293至29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已登摺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522號卷第89至91頁、第97至99頁、第107頁、第111至11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7日晚間9時39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8日上午10時9分許 5萬元 12 葉政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葉政翰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葉政翰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3日凌晨2時56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葉政翰於110年9月28日、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見偵1522號卷第117至122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轉帳資料、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522號卷第123至124頁、第126至137頁、第14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23日上午10時11分許 5萬元 13 汪榮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汪榮俊於110年6月29日,透過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汪榮俊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8日上午5時10分許 500元 ⒈供述證據:  汪榮俊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1522號卷第147至15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記錄、網頁資料、帳戶明細內容(見偵1522號卷第157至169頁、第189、19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姚之浩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姚之浩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53分許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蔡佩津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字第1738號卷第9至14頁) ⒉非供述證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資料、對話記錄(見偵字第1738號卷第97至103頁、第110至111頁、第113至11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55分許 5萬元 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1分許 9萬元 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3分許 6,000元 110年7月3日上午7時59分許 500元 110年7月11日上午9時56分許 1萬元
【附表三】:即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0、121號一、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 、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二、原審判決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1 鄭瑾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8日上午11時27分 3萬元 ⒈供述證據: 鄭瑾鴻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一第93至94頁) ⒉非供述證據: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明細、對話紀錄(見警1582號卷一第95、99頁、第103至105頁、第125至139頁、第15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5分 3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7分 3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9分 4萬元 110年7月12日上午10時13分 5萬元 110年7月12日晚間8時38分 5萬元 110年7月12日晚間8時41分 3萬5,000元 110年8月4日晚間8時38分 500元 110年8月5日凌晨1時37分 2萬9,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1分 5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 5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9分 5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6分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7分 5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 5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3分 500元 2 李協峰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協峰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4分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李協峰於110年9月23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一第171至173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匯款資料、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警1582號卷一第165至167頁、第175至177頁、第183頁、第193至207頁、第213至214頁、第219至22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1分 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 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8分 5萬元 3 林祈翰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 5萬元 ⒈供述證據:  林祈翰於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第91頁) ⒉非供述證據: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話紀錄、匯款紀錄(見警1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5頁、第99頁至第10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 4萬1,000元 110年7月31日晚間7時34分 500元 110年7月31日晚間8時40分 6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6分 1萬元 4 張昱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 張昱偉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9日晚間7時6分 8,800元 ⒈供述證據:  張昱偉於110年10月12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五第7至10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MU平台紀錄、對話紀錄、帳戶明細(見警1582號卷五第1至2頁、第4、7頁、第15至23頁、第25至2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1日晚間11時14分 5,000元 5 林育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 Ting」向林育琪介紹「MU投資平臺」,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建銘」向林育琪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7日晚間6時14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林育琪於110年9月28日、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 ⒉非供述證據: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明細、對話紀錄、MU平台紀錄、匯款紀錄(見警1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2頁、第116、126頁、第130至134頁、第144至164頁、第166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徐家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向徐家興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8日晚間6時19分 2萬元 ⒈供述證據:  徐家興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⒉非供述證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1582號卷五第48、54、56、62、65頁、第73至7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晚間7時51分 2萬元 7 旻浩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透過旻浩之友人向旻浩表示: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旻浩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4分 500元 ⒈供述證據:  旻浩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一第273至275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對話紀錄(見警1582號卷一第267至271頁、第277至278頁、第283、291頁、第297至30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黃昱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黃昱翔之友人向黃昱翔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29分 2,000元 ⒈供述證據:  黃昱翔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一第329至333頁) ⒉非供述證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警1582號卷一第327頁、第335至337頁、第343至345頁、第349頁、第353至38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分 5,000元 9 呂坤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怡君」向呂坤穎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呂坤穎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凌晨1時39分 2萬元 ⒈供述證據:  呂坤穎於110年9月28日、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5至10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明細、MU平台對話紀錄、匯款資料(見警1582號卷二第3至4頁、第16至18頁、第20至21頁、第23、25、26、2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黃俞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8日中午12時30分 2萬5,000元 ⒈供述證據:  黃俞鈞於110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⒉非供述證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資料(見警1582號卷二第38至41頁、第44頁、第61至62頁、第67至69頁、第8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劉至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凌晨1時36分 3萬元 ⒈供述證據:  劉至峯於110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93至95頁) ⒉非供述證據: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92頁、第96頁、第99至100頁、第155至15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陳品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透過陳品璇之友人向陳品璇表示: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晚間10時18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陳品璇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164至16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明細、對話紀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163頁、第166至167頁、第170、178頁、第180至18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許汶松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透過許汶松之友人向許汶松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 24萬元 ⒈供述證據:  許汶松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194頁至第198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明細、匯款紀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199、201頁、第206至21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 18萬元 110年8月30日中午午12時28分 2萬元 14 賴佳誼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herry」向賴佳誼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賴佳誼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8日上午11時52分 20萬5,000元 ⒈供述證據:  賴佳誼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223至22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紀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219頁、第233至234頁、第241至242頁、第24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8分 1萬元 110年7月16日上午11時38分 3萬5,000元 15 吳東陽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sa」向吳東陽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 28萬7,000元 ⒈供述證據:  吳東陽於110年9月30日、110年10月4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253頁反面) ⒉非供述證據: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251頁、第254至256頁、第263、320、324、33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鍾明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 MU」向鍾明鈞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鍾明鈞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4日凌晨0時26分 3萬元 ⒈供述證據:  鍾明鈞於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344至345頁、本院金訴158號卷第139至153頁) ⒉非供述證據: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警1582號卷二第341至343頁、第351至354頁、第360頁、第362至36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黃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9分 3萬元 ⒈供述證據:  黃捷於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三第16至2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MU平台流程擷取畫面、存摺明細、匯款紀錄(見警1582號卷三第23至24頁、第31至39頁、第42至45頁、第47至51頁、第53至55頁、第71至7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3分 2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8分 3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6分 3萬元 110年7月16日凌晨1時42分 1萬元 110年7月16日凌晨1時49分 1,000元 110年7月19日晚間6時59分 1,000元 110年7月19日晚間8時47分 1,000元 18 張鴛鴦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志強」向張鴛鴦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9日晚間8時31分 5,000元 ⒈供述證據:  張鴛鴦於110年10月19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1582號卷三第85、88、97頁、第100至10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 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7分 5萬元 110年7月28日凌晨1時36分 3,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1分 1萬9,100元 19 王凱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 9,000元 ⒈供述證據:  王凱慶於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警1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警1582號卷三第107頁、第109至110頁、第112至17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6分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9分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 2萬元 20 戴鳳誼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峰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5日上午7時29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戴鳳誼於110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見警1582號卷四第4至7頁、本院金訴158號卷第139至15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1582號卷四第9、11頁、第13至17頁、第20至3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黃昭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昭為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黃昭為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5分 1萬元 ⒈供述證據:  黃昭為於110年9月13日、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見警10082號卷第41至51頁) ⒉非供述證據: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10年7月7日提領畫面截圖1張(見警10082號卷第7至3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即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4、475、476號一、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 、111年度偵字第3061、3120、3700號。二、原審判決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5、108號。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1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王舶虔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晚間7時40分許 10,013元 ⒈供述證據:  王舶虔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⒉非供述證據: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8621號卷第149至155、161至177、181、18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6日晚間7時44分許 10,013元 110年7月30日晚間9時14分許 2,000元 110年8月4日晚間8時35分許 2,515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1分許 10,015元 2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4日上午7時17分許 2萬元 陳威豪於110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陳佑昀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陳佑昀於110年6月3日,透過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陳佑昀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1分許 8,500元 陳佑昀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63至6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張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維語」向張翊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張翊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8日凌晨0時36分許 10萬元 張翊於 ⑴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67至70頁) ⑵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71至72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28日凌晨0時36分許 1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 1,000元 5 左致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向左致中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左致中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5日上午7時33分許 1萬元 左致中於110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73至76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5日上午5時19分許 1萬元 6 陳智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思琪」向陳智弘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智弘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7日晚間9時41分許 8,000元 陳智弘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77至82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4日晚間9時許 6,000元 110年8月10日晚間10時28分許 2,500元 110年8月11日晚間9時37分許 1萬3,500元 110年9月6日晚間9時9分許 5,000元 7 白繼祥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白繼祥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友人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白繼祥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5分許 6,000元 白繼祥於110年10月3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83至86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5日上午10時3分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許 1,000元 110年9月3日晚間7時21分許 3,000元 110年6月29日晚間6時59分許 2萬2,000元 8 黃雅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莉莉」向黃雅芳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黃雅芳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許 1萬元 黃雅芳於 ⑴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87至89頁) ⑵110年10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91至9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19日晚間9時37分許 2萬5,000元 9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8日中午12時26分許 500元 陳冠行於 ⑴110年9月28日警詢 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⑵110年10月1日警詢 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101、102頁) ⑶110年10月6日警詢 筆錄(見偵3700號卷第103、10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9日晚間7時11分許 3,000元 ⒈供述證據:  錢惠元於 ⑴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3061號卷第15至17頁) ⑵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3061號卷第19至21頁) ⑶110年10月16日警詢筆錄(見偵3061號卷第2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061號卷第25至26、41至43頁、第69頁、第73至76頁、第8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古博淵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白繼祥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介紹該網站,加入「MU投資平臺」,致古博淵陷於錯誤,按該平臺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56分許 3,000元 ⒈供述證據:  古博淵於 ⑴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3061號卷第91至93頁) ⑵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3061號卷第95至97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061號卷第121頁、第125至126頁、第135、14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向梁紫雪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8日晚間9時4分許 2萬元 ⒈供述證據:  梁紫雪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477至481頁、第503、521頁、第563至58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11日凌晨0時25分許 2萬元
【附表五】:即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7號一、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
二、原審判決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號。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1 陳思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陳思綾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7日晚間8時18分 500元 陳思綾於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37至23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5日上午11時50分 1萬元 2 郭家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郭家宇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3日凌晨1時52分06秒 5萬元 郭家宇於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39至24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13日凌晨1時52分29秒 5萬元 3 吳志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透過網路交友方式向吳志鴻提供投資平台訊息(mu cryptocurrency),致吳志鴻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0日晚間8時41分 5萬元 吳志鴻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43至24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30日晚間8時48分 5萬元 110年7月31日晚間6時43分 5萬元 110年8月1日凌晨3時16分 5萬元 4 劉芳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劉芳君於000年0月間經同事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晚間8時19分 1萬元 劉芳君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47至24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24分 2萬元 5 金勝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芯蕊」向金勝吉佯稱:可匯款至「MU」投資平台網站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致金勝吉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中午12時4分 1,000元 金勝吉於110年10月5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51至25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7日上午9時11分 2萬元 6 周建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周建男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4分 10萬元 周建男於110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55至25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9分 10萬元 110年7月23日上午9時10分 7萬元 7 孔雅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孔雅玟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3日上午11時5分 1萬元 孔雅玟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59至26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施予涵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艾薇」向施予涵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施予涵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8日晚間10時5分 4萬元 施予涵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63至26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邱品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邱品錚於110年6月8日經其兄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5日晚間9時42分 6萬元 邱品錚於110年9月24日、110年10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69至272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彭韋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彭韋傑於110年8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晚間9時37分 1萬元 彭韋傑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73至27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陳立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陳立恆於110年8月1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5日中午12時58分 1萬元 陳立恆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75至27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15日晚間10時8分 2萬元 12 方以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方以寧於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日晚間11時13分 1萬元 方以寧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79至28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li」、「Lau」向李國雄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9分 5萬元 李國雄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83至286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9分 15萬元 110年7月8日晚間8時57分 1萬元 14 葉晉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葉晉和於000年0月間某日,上網瀏覽該平台並加入會員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2日凌晨4時52分 2,500元 葉晉和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89至29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晚間9時12分 6,000元 110年9月14日晚間9時37分 2萬9,000元 15 邱盛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邱盛家於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日凌晨1時00分 500元 邱盛家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95至30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晚間7時31分 5,000元 16 盧傳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盧傳義於110年8月15日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9分 3,000元 盧傳義於110年10月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03至30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24日晚間6時24分 2萬7,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9分 2萬元 17 潘明緯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潘明緯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潘明緯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上午9時31分 1萬元 潘明緯於110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07至31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6月30日上午10時57分 14萬元 110年7月5日上午9時53分 30萬元 110年8月5日上午11時4分 30萬元 18 蔡雨珊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蔡雨珊於110年8月27日前某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晚間8時26分 5,000元 蔡雨珊於110年9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13至31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魯映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魯映辰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魯映辰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 1萬元 魯映辰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17至32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3日晚間6時2分 1萬元 110年9月13日晚間6時5分 1萬元 20 古旻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古旻儒於110年3月25日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9分 3萬元 古旻儒於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21至323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31日晚間7時38分 1,000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2分 1,400元 21 張家蓉(改名:張庭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0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飛雲」向張庭穎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張庭穎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1日上午10時48分 500元 張庭穎於110年9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25至32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11日中午12時25分 1,000元 110年8月11日中午12時40分 3,5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分 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 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8分 1萬3,000元 22 吳杏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吳杏芬於110年8月19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9日中午12時44分 1萬元 吳杏芬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29至33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9分 1萬元 23 李淑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李淑鶯於110年8月10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0日中午12時11分 1,000元 李淑鶯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31至33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許賀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建源」向許賀棋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許賀棋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30日晚間8時59分 5萬元 許賀棋於110年10月26日、110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35至34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31日凌晨2時19分 5萬元 110年8月1日凌晨0時39分 5萬元 25 黃皇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龍偉:臺南偉傑」向黃皇銘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黃皇銘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19日凌晨1時51分 3,000元 黃皇銘於110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43至344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仇楷諠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黑曼巴」、「Maggie wang」向仇楷諠提供「MU」投資平台網站網址(a.mugames.tw),致仇楷諠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0分 500元 仇楷諠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45至34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上午10時4分 2萬5,000元 27 彭莉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彭莉溱於110年6月28日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8日中午12時29分 1,000元 彭莉溱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49至355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37分 1,000元 110年8月15日晚間8時24分 3,300元 110年8月24日晚間8時9分 4,000元 28 白繼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白繼康於000年0月間經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7日上午9時53分 2萬元 白繼康於110年9月30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57至359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7日凌晨1時57分 3萬元 29 林姿妤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SA」、「陳倩玉」向林姿妤佯稱:投資「MU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云云,致林姿妤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11日晚間11時22分 1萬5,000元 林姿妤於110年9月23日、110年9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61至377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分 2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3分 2萬元 30 陳玉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陳玉琳於110年7月9日經親友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9日凌晨0時11分 3萬元 陳玉琳於110年9月2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79至380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14日上午5時53分 1萬元 110年9月14日上午6時3分 2萬元 31 蔡梓楨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蔡梓楨於110年7月16日經朋友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6日上午9時6分 1萬元 蔡梓楨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81至38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5分 50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5分 4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8分 1萬元 110年8月29日上午9時27分 1萬元 110年8月29日上午11時17分 500元 32 蔣文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路友人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4日上午9時28分 2,000元 蔣文傑於110年9月27日、110年9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89至398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7月16日上午7時42分 3萬元 110年7月20日上午8時21分 3萬元 110年7月23日上午9時59分 3萬元 33 汩牧依宛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架設「MU」投資平台網站,刊登散布可匯款至網站内指定之電子錢包内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抽佣獲利云云,汩牧依宛於110年7月4日經其姊介紹,加入該平台會員並瀏覽後陷於錯誤,按其指示匯款至李知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分 1,000元 汩牧依宛於110年9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99至401頁) 李知暘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 1萬元 110年8月11日上午10時28分 2萬元 110年8月12日凌晨1時50分 500元 110年8月12日凌晨2時15分 500元 110年8月12日凌晨2時16分 500元 110年9月15日中午12時54分 1,500元 110年9月15日中午12時56分 1萬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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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