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473號
TNHM,113,聲保,473,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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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群凱(原名黃文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群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群凱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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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