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43號
TNHM,113,聲,443,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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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DO VAN MANH杜文孟)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150號),聲請人即被
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DO VAN MANH杜文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 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及同法第471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為逃逸外勞,有相當理由認 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之原 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 年1月25日予以羈押,復於113年4月25日延長羈押2月。二、茲被告DO VAN MANH杜文孟)雖以需要工作,賺錢養小孩 為由,請求交保。然本院審酌卷內告訴人阮明孝阮文代2 人之指訴、證人陶美燕之證述、共同被告阮文英俊之供述、 其他書證及扣案物品等,認被告DO VAN MANH杜文孟)涉 犯刑法第471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嫌疑仍重大,原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並未消滅,且被告需工作賺錢養家等家庭狀況,並 非判斷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審酌之事項,是其以此理由 ,請求交保,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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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